A数码影像有限公司发展迅速,在全国很多中心城市投资设立了连锁公司,各连锁公司均为独立企业法人。但是好景不长,由于过度膨胀,各地连锁公司相继出现经营上的困难。赵某在这样的背景下与其在上海的连锁公司B数码影像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由赵某承包经营B公司,条件是赵某在B公司固定资产保值的基础上,须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因此获得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
B公司在赵某的经营下,很快扭转了局面,并获得了很好的收益。A公司则不断地采取派遣财务人员以及其他蚕食、渗透的办法,试图控制B公司,特别是B公司的资产,均遭到赵某的抵制。后在A公司的授意下,B公司以赵某侵占公司财产为由起诉赵某,请求解除承包经营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赵某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其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应属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因此驳回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
简评:企业承包经营有各种不同的承包经营方式,如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等,任何一种承包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在本案中,赵某在履行了其主要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其中包括其对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B公司不能无端干涉。当然这其中可能会涉及对于是否增值的认定问题以及处置方式是否会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需要当事各方协商确认。
(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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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如何认定?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的有效性,核心在于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承包经营方式包括保底、减亏、保值、增值等多种类型,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都应认定为有效。法律尊重当事人在承包经营中的自主安排,允许通过合同约定利润分配、资产使用、费用缴纳等具体权利义务,但不得借此规避法律对企业法人治理、财务制度或债权人保护的强制要求。n在本文案例中,赵某与B数码影像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约定了固定资产保值及缴纳资产使用费的条件,赵某依约履行了主要义务,法院据此认可合同效力并驳回了解除合同的请求。这一事实表明,即使企业因经营困难而采用承包方式,只要合同内容合法、双方实际履行,法院倾向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承包方的经营权益。例如,赵某扭转公司亏损并获得收益,正是承包合同有效运行的体现。n实务中,承包经营者应重点关注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尤其要明确资产保值标准、使用费计算方式、增值部分归属等关键事项。对发包方而言,不得以承包为由免除对债权人、员工的法定责任,也不得随意以侵占财产等理由干涉承包方正常经营。当双方对增值认定或资产处置方式产生分歧时,应通过合同约定的协商或评估机制解决,避免因单方判断引发诉讼风险。
承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包括哪些内容?
承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独立行使资产使用、经营管理、人事安排、财务决策等权利,不受发包方无端干涉。其法律基础在于承包合同赋予的经营权转移,承包方以缴纳使用费或保底收益等为对价,获得对承包企业或资产的排他性使用和收益权能。自主经营权并非绝对无限,必须受限于合同目的、资产保值义务及法律规定,但凡是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决策,均应视为承包方权利范畴。n本文案例中,赵某在承包B公司后享有完全的资产使用权和经营自主权,这包括对部分资产的处置权。法院认为赵某已履行固定资产保值和缴纳资产使用费的主要义务,因此其对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具体实践表现为:赵某可以自主决定经营策略、资金调配、设备更新甚至处置闲置资产,只要不损害公司根本利益且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派遣财务人员和渗透控制的行为,正是对自主经营权的侵犯,被司法裁判否定。n实务中,承包方应当注意保留行使自主权的书面依据,例如内部决策记录、资产处置审批流程、财务凭证等,以证明处置行为的合理性。同时,发包方应在合同中列明禁止事项或需协商的情形,避免事后以侵占财产为由主张违约。对于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建议双方事先约定评估方法和处置规则,若未约定,则应在处置前通知对方并提供依据,防止争议发生后陷入被动。
承包经营中固定资产增值部分处置权归谁?
固定资产增值部分的处置权归属,首先取决于承包合同的约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增值部分归承包方或承包方享有处置权,则从其约定;若未约定,则需结合承包方式、对价性质及公平原则判断。在保值型承包关系中,承包方的义务是维持固定资产原有价值,超出保值的增值部分,通常被视为承包方经营成果,承包方有权在一定范围内处置,如转让、抵押或以增值收益再投资,但必须确保不导致固定资产减值或影响发包方根本权益。n本文案例中,赵某与B公司的承包合同仅约定固定资产保值及缴纳使用费,未限制增值部分处置。法院认定赵某对部分资产的处置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意味着在履行保值义务后,增值部分所形成的资产权益应归承包方支配。这一裁判逻辑体现了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原则——承包方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得增值收益,发包方享有保值资产及相关费用,但不能既收取使用费又控制增值收益。n实务中,增值部分处置权常常引发争议,焦点在于增值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建议承包方在处置前委托专业评估机构确定增值额,并将处置方案、理由及影响分析书面告知发包方;发包方如有异议,应通过协商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处理,而非单方起诉解除合同。为避免纠纷,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专门设置增值资产处置条款,明确处置权限、决策程序以及收益分配比例,从而在源头上减少模糊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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