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企业的股份赠与员工,可否要求他们签订承诺函,规定离开公司时必须退出股份?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企业将股份赠与员工并要求员工签署承诺函、约定离职时须退出股份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律师指出,此类承诺函原则上有效,但若未明确退出价格、受让对象及违约责任,后续可能因约定不明而难以执行。文章强调,股份赠与实质涉及股权转让,需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保障各方权益。为防范风险,建议在承诺函基础上另行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与生效条件。本文为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激励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操作指引,具有较强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Jjbaobei咨询:公司总经理辞职,并退出自己在公司所占的10%的股份,此股份现转移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现该法定代表人欲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但这五个人必须签一个承诺函,承诺若离开公司,所占股份必须退出,请问签这样一个承诺函有法律效力吗?是不是还要到工商局做变更手续?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从道理上讲,签这样的一个承诺函不大合理,但是如果签订了则是有效的!该法定代表人将这10%的股份以赠与的方式分给公司的五位老员工,应该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才有利于保护股东的权利。注意“所占股份必须退出”应当约定价格,否则容易理解为“无偿退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确实想用公司股份赠与的,在法律上牵涉到一个公司股权转让的问题。程序上需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去当地的工商局备案。其法律后果是,5个受赠员工获得公司10%的股权,他们同时也享有10%的表决权和分红权。

现在你要解决的是如果以后员工离开公司如何处理股权的问题,当然承诺函是有效的,但可能将来不能执行,所谓退出,是指退给谁,以什么价格退出,如果不退如何处理等,法律规定一般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惯例及法律规定处理,但针对价格问题很难说有具体标准,很有可能是对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最终解除合同,那么你的担心也就变成了现实。

建议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细化承诺函,所谓细化就是双方另行签订一份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双方为5员工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约定清楚转让价格(至于是否是0转让由双方协商确定),所谓附条件是指如果离开公司则此合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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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员工签订离职退出股份的承诺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实务,员工自愿签订的承诺函原则上具有法律效力。该承诺函本质上属于民事主体之间就股权处分达成的合意,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应受到法律保护。但需注意,承诺函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并不等同。若承诺函仅笼统约定“离职时必须退出股份”,却未明确退出价格、受让对象、办理时限以及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则将来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能因退股价格无法协商一致而导致合同解除,承诺函沦为形式。此外,若以赠与方式转让股份,可能涉及税务处理问题,但法律上不影响承诺函效力。为增强可执行性,建议将承诺函与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配套使用,在协议中明确转让价格为零对价或公允价格、受让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指定主体、以及离职时自动触发转让的机制。同时,应确保承诺函由员工本人签署,并由公司留存原件,必要时可进行公证,以防范员工主张受胁迫或重大误解。实务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但若承诺函显失公平,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员工有权请求撤销。因此,企业应保证程序公正,并给予员工合理考虑期,以增强承诺函的法律效力与公信力。

如何设计离职退出股份条款才能避免法律争议?

为避免法律争议,设计离职退出股份条款时应重点解决三个核心问题:其一,退出价格的计算标准。常见的做法包括按净资产评估价值、按出资额、按最近一次融资估值或按零对价回购,企业应根据激励目的选择并明确写入条款。若仅约定“退出”而不明确价格,法律上可能被理解为无偿退出,从而引发争议。建议约定以离职时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份额为基准,或约定一个确定金额的公式,避免模糊表述。其二,受让主体及转让程序。应明确由谁受让离职员工的股份,例如公司、原股东或指定其他股东,同时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还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建议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先安排,以简化后续操作。其三,不履行退股义务的违约责任。可约定逾期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违约金,以及拒不配合时的强制措施,例如股东权利暂停、分红暂缓发放等。此外,还应明确“离开公司”的具体情形,包括主动辞职、被解雇、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退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以避免因定义不清产生争议。最后,建议将该等条款整合进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并作为劳动合同或股权激励计划的附件,确保各文件内容一致。通过上述细化设计,能够显著降低未来履约风险,确保员工离职时股权退出机制顺畅运行。

企业将股份赠与员工需要办理哪些法律程序?

企业将股份赠与员工,在法律性质上并非简单的财产赠与,而是涉及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因此须遵循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规定。具体而言,第一步,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就法定代表人将所持10%股份部分或全部赠与员工的事项进行决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践中通常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第二步,根据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新股东姓名、持股比例、出资方式等信息记载于章程,并由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第三步,前往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股东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完成工商变更后,受赠员工才取得对外对抗效力的股东资格。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内部关系上,股权自公司股东名册变更或章程修改时发生效力;在外部关系上,以工商登记为准。若未办理登记,可能导致员工无法顺畅行使股东权利,也可能使后续退出时的股份回购操作陷入混乱。此外,股份赠与还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受赠人因接受股权而取得的利益,在税法上可能被视同财产转让所得,需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建议提前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在程序操作中,还应确保所有文件由当事人真实签署,避免程序瑕疵。总之,合法合规的程序是保障股权赠与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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