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ycbgx咨询:合作期限是11年,外方合作方在收回投资及利息和投资额3%的分红后,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其实这是一个假合作真借贷了,但只是确实拿到了政府的批文,事实上合作公司也没有实际进行经营。2004年期满时又延期了两年,今年8月13日即将到期,此时,合作外方已经被一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合作外方也不出席董事会,董事会也无法作出清算决议(合作外方是一个在澳门窗口公司,已经被政府工作组接管,现在一些文件都不能够盖到合作外方的印章了),此时,合作中方是否可以作为投资人申请特别清算?如何操作?另外,如果不清算,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在税收方面是不是会有不利影响?
长沙芙蓉王律师解答:由于企业合作合同即将到期限,中方合作者可依据中外合作协议的约定确定企业现有资产的归属情况;合作期满后该企业有法定的清算义务,由于外方投资者涉及破产无法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可考虑在双方合作合同到期后中方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就合作期间产生的企业财产进行确权及依据双方合作合同约定进行分配;具体操作时将需对合作企业资产、负债等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妥善处理好债务、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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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中外合作企业没有实际经营,合作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合作中方是否可以单方决定企业解散清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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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方破产时中方能否单方解散企业?
合作企业解散清算通常需要依据合作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单方解散并非无条件可行。当合作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且无法参与决策时,中方不能仅凭自身意志直接启动解散程序。从法律原则看,合作企业的解散事由包括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合同约定的解散情形出现、企业因经营困难无法存续等。本案合作期限即将届满,属于法定和约定的解散事由,届时企业负有清算义务。然而外方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作为合作方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处于特殊状态,可能导致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此时中方应首先审查合作合同中对解散、清算及资产分配的具体约定,确认是否存在单方提约或单方清算的授权条款。若无明确约定,单方强制清算缺乏直接依据,可能被法院或相关部门认为程序瑕疵。实务中建议中方通过书面通知、公告等方式催告外方履行配合义务,同时搜集外方无法正常履行合作义务的证据,必要时可寻求司法途径申请强制清算或指定清算组。总之,单方解散的法律风险较高,更稳妥的做法是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事由启动清算流程。
合作期满后资产确权与分配如何操作?
合作期满后,企业进入清算阶段,中方可根据合作合同约定对企业资产进行确权与分配。首先,应当成立清算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审计、评估,核实资产的实际状况、权属归属以及债权债务明细。由于外方投资人已被申请破产清算,其可能无法配合签署相关文件,中方需要保存好合同、批文、财务报表、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资产来源于中方投入或合作积累。其次,依据合作合同明确中外双方对剩余财产的分配比例或分配方式。本案外方已收回投资本金、利息及固定分红,实质类似于融资安排,中方可在确权时主张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外方对剩余资产不再享有权益。但此主张需得到法律认可,需结合合同条款和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再次,分配前必须清偿企业自身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税款、供应商欠款等。若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非普通清算。最后,操作中要避免因外方破产导致资产被冻结或查封,中方应主动与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沟通,协调资产处置和分配事宜。建议中方在审计评估完成后,形成书面分配方案,并依法向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企业不清算会带来哪些税务风险?
如果中外合作企业既无实际经营又不办理清算注销,长期处于“植物人”状态,会在税务方面产生多方面的不利影响。首先,企业作为纳税主体,即使没有经营收入,仍需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零申报。若连续不申报,税务机关将视同非正常户,可能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税务登记、暂停发票供应,甚至根据相关规定将企业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影响中方合作者的信用评级。其次,企业长期存续但未注销,其账面资产如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每年仍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资产长期闲置,这些税负将持续累积。再次,企业若未及时进行清算,无法完成税务注销,可能被税务机关推定存在隐匿收入或逃避纳税义务,进而面临滞纳金和罚款。此外,合作外方已被申请破产清算,若企业不清算,外方在合作企业的权益无法及时了结,可能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推进,使中方承担额外法律风险。从实务角度,中方应尽快启动清算程序,即使外方不予配合,也可依法申请强制清算,以解除未了结的税务责任。避免因拖延导致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而引发股东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加重、税务处罚扩大等后果,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长远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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