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zxcvbnm咨询:1、2002年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与现行公司法有冲突,应与哪个为准?
2、公司章程没有设股东会(公司只有6名股东,其中5名董事1名监事),只设董事会。合法吗?是否可以理解为董事会替代股东会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在没有看到你公司的章程全部内容前回答你的问题有些困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下的一个执行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但公司法同时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所以公司章程只能对议事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而表决权的行使就是一人一票。
至于公司股东会并非一个章程设立的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章程中所登记的股东,按照法定或约定程序开会即可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董事会无法替代股东会,针对你们的问题,需要对公司结构及章程作相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修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由于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因此,约定了“董事会实行每1万元为一表决权制,会议决议以超过半数以上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建议修改。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即使贵公司的章程中没有规定设立股东会,事实上股东会还是存在的(法律也预设该股东会是直接存在于公司中的。)因为,虽然该公司的所有的董事均为股东,但是股东会跟董事会是两个分别独立的机构,因此董事会决议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所以董事会决议后,在需要时,再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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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董事会决议能否替代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不能替代股东会决议,二者法律性质、职权范围和效力层级完全不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根本性和战略性的重大事项,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与弥补亏损方案等。董事会则是股东会之下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日常经营事项。公司法明确划分了二者的职权边界,章程可以在法定权限内进行补充约定,但不得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授权给董事会行使。实务中,有些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误以为只要全体股东都是董事,开董事会就等于开股东会,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虽然所有股东以董事身份出席了会议并同意相关决议,但该会议在法律上只是董事会会议,其表决方式按董事一人一票进行,无法体现股东会中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效果。若涉及股东会专属事项,未经股东会决议程序,董事会决议属于越权行为,不能产生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为避免治理风险,公司应分别召开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确保每项决议在权限范围内按法定程序作出,并完整保存会议记录与签名文件。对于已经发生的替代情形,可通过补作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予以追认,但涉及外部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追认可能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健全公司治理程序是保护各方权益、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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