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求助:我司有一笔十几万的欠款还没回收,由于是赊销行为,且发票已经开给欠款方,欠款方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下的十几万至今还没付给敝司,敝司也催讨过,但未能如愿,而当时与客户签订此销售合同的敝司的销售经理(经手人)已经与公司解除合同两年多了,请问此销售经理是否还有追讨欠款的责任?当时发票也是通过他寄给客户的,如果欠款追讨不回来,他是否负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一般而言,没有。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销售经理没有追逃欠款的责任,至于有否赔偿损失的责任要看他的行为有否严重违反公司规章违反他的权限而定,如果是他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需要贵司举证证明,且在时效上可能也会有一定问题。
其实如果双方有合同,且贵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完全可以诉讼对方要求支付余款,对方有发票并不当然证明其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当然在起诉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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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销售经理有无个人追讨欠款的法定义务?
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原则上,销售经理与企业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或委托代理关系,其职责范围由劳动合同、岗位职责书或企业规章制度确定。一般而言,销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促成交易、维护客户关系,并不当然包含以个人财产或信用为企业的应收账款兜底,也不负有以个人身份向客户追讨欠款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除非企业在劳动合同或内部文件中明确设定了该项个人职责,并约定了相应的薪酬对价。当销售经理已经离职,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原职务权限随之消灭,企业更难以要求其继续履行追讨职责。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追讨欠款属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债权管理事项,企业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律师通过协商、发函、诉讼等合法途径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企业仅因销售经理是合同经手人,就要求其个人承担追讨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实务中,法院也不会支持此类诉求,除非销售经理在离职时曾作出明确承诺或与企业达成特别协议。因此,企业应将重点放在对债务人的追偿上,而非向已离职员工施压。
企业能否要求销售经理赔偿未收回的货款损失?
企业能否要求销售经理赔偿未收回的货款损失,关键取决于该销售经理在职务行为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与货款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相关法律原则,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销售经理只是按照企业授权的赊销政策与客户签订合同,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超越审批权限,也没有恶意串通客户损害企业利益,那么即使货款最终未能收回,企业也不得要求销售经理赔偿。反之,如果企业能够证明销售经理在签约时明知客户资信不良却隐瞒事实,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提高赊销额度,或者虚构交易导致企业遭受损失,那么其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或故意,企业有权要求其赔偿。但企业必须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提供充分证据,包括销售合同、内部审批文件、客户资信调查记录、往来邮件、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销售经理的过错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此外,企业还需注意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问题,劳动争议的时效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该销售经理已离职两年多,时效问题可能成为抗辩理由,企业需及时采取措施中断时效。如果无法证明重大过错,企业只能向实际债务人追偿,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
企业面对赊销欠款应如何正确追偿?
企业面对赊销欠款,首要追偿对象应当是合同的相对方即欠款客户,而非经办销售经理。无论销售经理是否在职,企业都应当基于销售合同和履行凭证向客户主张债权。具体操作上,企业应首先全面梳理证据材料,包括销售合同、订单、送货单、验收单、对账单、发票、部分付款记录、催收函件及沟通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发票开具并不能直接证明货款已经支付,也不能证明债权已经消灭。在司法实践中,发票通常仅作为财务凭证,买方持有发票并不当然意味着其已付款,企业仍需以实际收款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其次,企业应主动与客户进行书面对账,形成对账单或还款承诺函,这样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并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如果协商无果,企业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根据情况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客户转移资产。同时,企业应审查内部赊销管理制度,完善客户信用评估和授权审批流程,避免因销售经理越权操作导致风险。对于确实存在员工故意侵吞货款或与客户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企业可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在民事诉讼中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总之,企业应当把重心放在对外追偿和制度完善上,不能因追究员工责任而忽视对真正债务人的权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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