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2003)

文章摘要 本文解答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原则,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股票可以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法律作此禁止规定,主要因为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若允许接受本公司股票抵押,实现抵押权时处置股票的选择余地较小;此外,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若接受本公司股权质押,通过拍卖实现质押权时无法自主选择未来股东,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稳定性。文章由杨春宝律师撰写,提示实务中应区分抵押与质押,股票质押需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问:

公司可以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物的标的吗?

答: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是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股票不能作为抵押物的标的,但可以作为质押物的标的。

法律作此禁止规定,是因为我国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因此实现质押权时选择余地就少了,再者,推而广之,公司虽然是资合组织,但是有限公司还是有人合的成份,如果有限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权质押,若以拍卖方式实现质押权,就不能选择将来的股东。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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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物?

股票抵押与股票质押在法律性质、设立程序和实现方式上存在显著区别,理解二者差异对实务极为重要。首先,抵押的客体是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生产设备),而股票属于权利凭证,在我国法律体系下,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与不动产抵押分属不同担保物权制度。因此,日常口语中的“股票抵押”严格来说应表述为“股票质押”。其次,设立方式不同:不动产抵押一般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而股票质押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以办理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未办理登记的股票质押无法对抗第三人,质权未有效设立。再次,风险控制不同: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通过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物,而股票质押的实现可通过协议转让、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但因股票价格波动大,处置风险更高。针对公司接受自身股票担保的问题,法律明确禁止“作为抵押权的标的”,但更关键的是,公司接受自身股票质押同样存在效力争议。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此类行为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和回购限制,可能无效。公司若需接受股东或其他方提供的担保,应避免选择本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正确做法是要求担保人提供其他资产或第三方保证,并依法办理相应担保手续。此外,质权人应关注股票的流通性、限售条件及公司经营状况,防范处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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