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插手已改制的国有企业的事务,损害企业利益,企业的股东如何保障权益?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改制企业面临政府收储与改制时职工权益保障问题展开。文章以梅河口百纺总公司为例,指出政府作为国有企业股东有权调整企业经营,但改制须符合规定。律师建议职工在改制前难以判断合法性,可通过联系媒体、集体上访等途径争取权益,并提示诉讼途径难度较大。本文对改制企业职工如何应对政府决策、维护自身利益提供了实务指引,强调关注改制方案的职工安置安排,具有现实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咨询:我们梅河口百纺总公司是一个具有56年历史的国有大型批发企业,原为吉林省贸易厅直属企业,计划经济时期是以批发针纺、百货、文化商品为主,是吉林省东南部流通行业的龙头企业,进入市场经济时期,我们由商品经营型转到资产经营型,国有资产在我们百纺人手中不但没有流失反而得到了保值增值并无外债,现有资产5千万左右(包括两个商场和一个储运公司),在岗及安置就业职工700多人,年人均收入近万元,为梅河口市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为了企业长足发展,储运公司正与中国储运总公司(中储股份)商议双方共同发展梅河口市物流产业,填补吉林省东南部大型物流产业空白。当前梅河口市政府要对储运公司(占地近10万平方米)进行收储,同时对另外两个商场进行改制,用于商业住宅开发,使我们700多名职工,面临着下岗、失业,今后的生活、生存难以正常维持,面对政府我们是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职工的权益,我们该如何面对?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有权对企业的运营做出调整,现在政府打算对企业进行改制,则要看改制是否符合规定,如果符合规定则不能认为政府的做法有不妥之处(其改制方案会对职工的处置作出安排),因此,在政府的改制工作进行之前难以判定其是否合法合理。你们作为职工,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而言,可以考虑跟新闻媒体(省级、中央级)保持联系,争取通过新闻披露来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以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的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则集体上访是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对于政府的行为,若采取诉讼的方法,则难度非常大,效果也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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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作为国有股东能否直接决定企业改制?

在国有企业中,政府往往同时承担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和公共管理者的双重角色。作为股东,政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其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提出或决定企业改制事项。但这一权力并非不受限制,改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资产评估、方案公示等环节。同时,改制方案必须对职工安置作出合理安排,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实践中,政府若单纯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插手已改制企业的经营事务,未遵循企业自治和市场化原则,则可能构成对股东权利的不当行使,甚至侵犯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企业股东或职工可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保护、公司独立人格等基本原则,主张相关决策无效或请求撤销。需要强调的是,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合法合规,需结合改制方案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完备以及职工安置是否妥当综合评估,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已实质完成改制的企业,政府的后续干预更应谨慎,避免以行政手段破坏企业治理结构。

职工在政府主导改制中享有哪些法定权利?

国有企业改制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和政策对改制中职工权利保障设有专门规则。首先,职工享有知情权,改制方案涉及职工分流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接续等重大事项,必须向职工公开,并听取职工意见。其次,职工享有参与权,根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未经审议或未获通过的,不得强行实施。再次,职工享有协商权,涉及职工安置的具体措施,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内部退养条件等,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协商确定。最后,职工享有救济权,如果改制中发生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职工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权。实务中,职工需要特别关注改制方案中是否明确安置费用来源、补偿金计算基数、安置就业岗位承诺等核心内容。同时,职工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改制文件等证据材料,为后续维权做好准备。尤其要注意,职工代表在参与审议时应当主动要求对模糊条款进行明确,防止改制后出现承诺落空、补偿缩水等风险。

面对政府不当改制行为,职工可以采取哪些有效维权措施?

当政府主导的改制行为涉嫌损害职工权益时,职工可依循多种渠道维权,但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策略。第一,行政申诉途径。职工可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问题,请求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改正违规改制行为。该途径成本较低,但效果取决于行政系统的自我纠错意愿。第二,媒体监督途径。在改制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或职工安置严重不公时,向省级或中央级新闻媒体提供线索,能够形成舆论压力,促使政府重新评估改制方案。实践中,媒体曝光常常是推动问题解决的有效手段。第三,集体协商与上访。职工可推选代表与政府及相关企业进行正式协商,要求书面答复;若协商无果,可在法律框架内依法有序上访,但须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导致法律风险。第四,司法救济途径。职工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改制批准文件违法),或针对企业违约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但司法途径的难点在于法院对行政决策的实质审查有限,且诉讼周期长、举证难度大。总体而言,职工应优先通过程序性监督和协商方式维权,同时联合工会或专业律师,对改制方案进行合法性评估,抓住程序违法或安置方案不合法等关键点发力。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均应保留所有书面文件与沟通记录,确保维权过程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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