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2003)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能否退还基本股并收回股东证的问题展开法律分析。核心观点是:在未依法定程序增资或减资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净资产的变化仅影响股东权益的会计计量,不能通过自行设定“基本股”和“效益股”来改变股东出资结构。股东权益基于出资产生,与劳动关系无关,公司无权以离职为由剥夺股东权益。若股东间存在特殊合同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可能有效。本文为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实务指引。

问:

我公司注册资本50万,本人出资3万,占6%,有“股东证”为证.现公司资本已达200万,按理本人应占12万,而公司“规定”,将12万分为3万基本股和9万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还的3万最初的股本(即所谓“基本股”)以收回股东证,另规定:本人一旦离开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请问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公司有权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答:

如果没有增资或者减资,股东的出资比例是不变的。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增减,则股东权益随之增减,但这只有在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时有意义,否则只是会计处理问题。因此,你所谓12万应指净资产,不存在划分为所谓基本股和效益股问题。你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股东权益。股东的权益基于出资而产生,它与劳动关系没有关系。

当然如果股东与股东之间在公司成立之时或者认购公司股份之时,另有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转让股份,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有权退还基本股收回股东证吗?

公司无权单方面退还基本股并收回股东证。根据公司法基本原理,股东基于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股东资格,其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属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核心内容,只能通过法定的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公司合并分立等程序予以变更。公司不能通过内部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自行创设所谓“基本股”并强制退还原始出资,否则将构成抽逃出资或变相减少注册资本,直接侵害股东财产权与股东身份权。在本案中,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增至200万,若未办理增资变更登记,则各股东出资比例维持不变,公司净资产增加仅反映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变动,不能成为重新划分股权比例的依据。公司强行要求退还3万元基本股并收回股东证,实质是未经法定程序剥夺股东部分权益,属于违法。股东证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文件,公司无权单方收回,除非股东已依法转让全部股权、公司完成减资程序或因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被司法除名,且均需履行严格法律程序。实务中,股东遇到此类情况可拒绝接受,并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行为无效,恢复股东权益。

公司有权规定离职后不再享有效益股吗?

公司无权单方面规定股东离职后不再享有效益股。股东权益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基于出资而产生,与股东是否在公司任职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除非股东在出资时或公司设立时明确同意“股权随劳动关系终止而回购或丧失”的条款,并且该条款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否则公司不能以股东离职为由剥夺其依法享有的股权权益。所谓“效益股”并非法律上的股权类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形态为普通股、优先股等,公司可依据股东协议或章程设置差异化安排,但必须由股东自愿协商并明确载入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且不得损害股东固有权利。在本案中,公司自行将净资产增值部分划为效益股,并规定离职即不再享有,这实质上是将股东权益与劳动关系挂钩,混淆了股东身份与雇员身份。公司股东基于出资获得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权,除非股东书面放弃或依法定程序转让,否则不因离职而消灭。因此,公司此类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股东离职后仍有权主张其合法股权权益。若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作出此类规定,股东可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损害股东权益的法律责任。在实务操作中,建议股东仔细审查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若存在限制性条款需审慎评估其合法性;同时应保留出资凭证、股东证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公司净资产增加后股东出资比例是否应随之调整?

公司净资产增加后,股东出资比例不必然随之调整。根据公司法基本原则,股东出资比例是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分配的基础,其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履行公告等程序。净资产增加通常来源于公司经营利润或资本溢价,属于所有者权益的增值,该增值依法归全体股东按原有出资比例享有,但并不意味着出资比例本身发生改变。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增至200万,若系通过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则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仅股东出资金额同比例增加;若系通过增资引入新股东,则需经股东会决议并确定增资对价,原股东有权按比例优先认缴,但若放弃认缴则持股比例可能被稀释,此乃法定程序下的结果。所谓“效益股”属于非法律概念,公司不得自行将净资产增值切割为效益股并另行分配,否则侵害了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的盈余分配权。在股权转让或公司清算时,净资产增值才有实际意义,因为转让价格或剩余财产分配将参考净资产价值。因此,本案中公司认为股东应占12万并直接划分为基本股和效益股,混淆了净资产权益与注册资本出资额的概念,属于不当操作。股东应关注公司是否依法办理增资决议和工商登记,若公司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股东权益,股东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可依法提起诉讼主张公司行为无效或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