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而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其主要的业务内容,而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与其他公司签订相关技术合同则是其在业务活动中常见的业务合同。因此,如何依法签订、履行、管理各类技术合同,对于科技创业企业至关重要,而其中签订环节则是重中之重。本文将简要介绍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签订技术合同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通常各省市的科技主管部门都制订了技术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甚至强制要求使用示范文本。虽然示范文本对于没有法律常识的合同当事人而言非常重要,但是示范文本通常太过简单,而其提示性的条款有时也没有受到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因此,因使用示范文本而引起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而这些纠纷很多是因为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造成的。同样,本文也只是一般性的介绍,并不能适用于每一个个案,签订技术合同最好还是聘请专业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制作合同文本。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statement of work),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技术合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名词和术语的解释。很多人不重视这一条款,以为这只是律师们多此一举。事实上,技术合同中往往会涉及很多的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需要说明,另外还会涉及到一些需要界定的通用名词,若不界定,就容易引起歧义,这些都是律师们总结以往的经验、教训而积累起来的十分有价值的内容。
(2) 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此条似乎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尤其是技术功能及相关具体要求的描述必须精确、详细、具体,没有歧义。
(3) 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对于技术风险较小的项目应当明确项目完成的总进度和每一阶段完成的进度,并直接与违约责任相联系;对于技术风险较大的项目也应当有相应的时间要求。这样,在约定的时间里若不能完成相应的技术开发工作,双方可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者合同如何变更履行。
(4) 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外,还应当约定双方如何相互配合,如何对对方的工作、要求等作出反馈等。通常应当指定项目代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5) 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保密义务也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保密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进行定义,应当约定保密义务的范围、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等内容。
(6) 风险责任的承担。这是技术开发合同的必备条款。应当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以及控制风险的措施。
(7) 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这是直接关系到受托方利益的条款,需要谨慎约定。一般应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对于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也要明确约定。对于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约定提成支付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8) 验收标准和方法。一般应根据技术特点约定分阶段验收、试运行(生产)以及相应的技术服务。
(9) 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不要只是简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经济损失。通常应当约定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违约责任。计算方法一定要有可操作性。
(10) 解决争议的方法。除协商、调解外,有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各有利弊。
除了上述必备条款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应当列为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备合同履行或者解决争议时参考。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1)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2)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供的类似技术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4年10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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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合同应包含哪些核心条款?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完整的技术合同通常由合同条款和工作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说明书则细化技术项目范围、实施方法、进度及验收方式。核心条款包括名词术语解释、项目名称内容范围、履行计划进度、双方权利义务、保密、风险承担、成果归属与收益分账、验收标准、违约金计算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等,这些条款共同构成合同的完整框架。文章指出,许多合同纠纷源于示范文本过于简单以及提示性条款未受重视,导致约定不明。例如,项目名称和内容看似简单,但技术功能及具体要求描述若不精确、详细,极易产生歧义;履行进度若未与违约责任挂钩,在约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开发工作时,双方难以重新评估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变更。工作说明书应把项目拆分为若干阶段,明确每阶段目标、双方责任、完成标准和提交件,这是避免争议的重要实务安排。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逐项审查上述核心条款,尤其注意技术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办法,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以及委托人免费实施专利和优先受让权。验收标准宜分阶段约定并配套试运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必须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比如区分延迟支付、延迟交付、不能交付等情形。此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标准等应作为合同附件,以备履行或争议解决时参考。
技术合同的保密条款应当如何设计?
保密条款是技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其核心在于保护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该条款应当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定义,明确保密义务的范围、保密方法、保密处理程序、保密期限以及失密救济措施。保密义务应当是双方的,而不是单方的,即合同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秘密信息予以保密,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文章强调很多人不重视名词和术语解释条款,认为律师多此一举,但实际上技术合同中常涉及大量专有名词和技术术语,若不界定容易引起歧义。保密条款同样容易被简化处理,但一旦发生技术成果泄露,若无事先约定的保密范围和处理程序,权利方将难以举证和追责。实务中,一些示范文本的保密条款仅作原则性提示,缺乏对秘密信息的具体界定,导致纠纷发生时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失密。设计保密条款时,应详细列明需要保密的信息载体和内容,包括技术方案、源代码、配方、客户资料等;约定保密期限,通常应覆盖合同有效期及合同终止后若干年;明确涉密人员的保密责任以及信息传递的限制性要求;设定失密后的救济措施,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同时,注意保密条款不得构成非法垄断技术,例如限制另一方向其他来源获取类似技术或阻碍其合理实施技术,否则可能导致条款或合同无效。
哪些技术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技术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以及侵害他人技术成果。非法垄断技术是指合同条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比如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改进后的技术,以及要求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无偿获得对方自行改进的技术、非互惠转让或无偿独占共享改进技术知识产权。此外,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取类似技术、阻碍其合理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等,也属于非法垄断。文章具体列举了六类常见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情形,包括不合理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要求接受方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服务并接收非必需人才,不合理限制接受方采购原材料等的渠道,禁止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对异议附加条件。这些行为不仅可能导致技术合同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和商业损失。科技企业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审查合同是否包含上述限制竞争或阻碍进步的条款,避免因追求自身利益而过度限制对方。尤其注意不得单方要求无偿获取对方后续改进技术,不得强制搭售非必要产品和人才,不得限制对方从其他渠道获得竞争性技术。对于技术开发合同,应区分技术能力和技术风险,合理约定风险责任承担和控制风险措施,避免以技术风险为由推卸违约职责。若对合同效力存疑,可在签订前借助专业法律意见进行合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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