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会能否受让国有股的股权?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程序怎样?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职工持股会受让国有股权的法律问题,结合实务案例展开分析。核心观点是:职工持股会因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直接作为股权受让主体,需以全体参与职工作为合同主体变通操作;股权转让须履行内部批准及国资监管程序,协议转让需报国资监管机构同意,或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转让价格须经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法定程序确定,以评估价为参考;若程序合法,即便后续项目盈利,也不构成侵占国有资产。文章为国有企业职工参与改制提供了操作指引。

法律桥网友wh5188求教:A国有独资企业(主业专营烟叶销售),05年投资成立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A国有企业出资600万元,B国有企业出资350万元,C国有企业出资50万元,B、C企业系A企业控股子公司,房地产公司成立时B公司无资金,于时向A公司借款出资,B公司从房地产公司借款350万元还给了A公司,现房地产公司有一项目在开发,项目预期利润未知),B公司又无能力补足出资额,A公司职工想以职工持股会明义[每个职工不分职务高低出资额相同]受让房地产公司中B企业的全部股权,是否有法律上障碍?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以什么基础确定合规,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若持股会受让B企业在房地产公司中的全部股权,受让价为360万元,将来若项目开发完以后,净利润为500万元,则出让价偏低,有没有侵占国有资产之嫌?
最好有相关文件做为依据,不要求具体文号,只要提纲挈领就行,谢谢!注:国办发[2005]57号文件把烟草企业全部划归中国烟草总公司管理,改变了以前财政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双重管理的局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首先涉及到的问题是能否以A企业的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来受让B企业的股权,因为职工持股会的性质是企业内部的团体,乃持有所在企业的股权,由于从2000年起,国家民政部门已经停止了办理职工持股会的登记手续,职工持股会已不再登记为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故此,不具备签订合同、受让B企业持有的房产公司的股权的资格。操作上只能采取变通方法,例如:在对外宣传上可以“职工持股会”的名义,例如报批;但是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参与股权转让的职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
2、转让的审批程序:B企业的股权转让事宜,应当报A企业同意;B企业的股权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如果不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应当在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包括拍卖、招标的方式,职工持股会只能参与竞拍或者投标)。
3、转让的价格的确定程序:应当组织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转让价的参考依据。
4、转让价格按照上面(2)及(3)点所述的流程进行,则其程序合法,公司以后盈利不会产生有关侵占国有资产之嫌,况且还有亏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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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能否直接受让国有股权?

职工持股会不能直接受让国有股权。根据现行法律政策,职工持股会属于企业内部团体,其设立初衷是持有本企业股权,且自2000年起民政部门已停止办理职工持股会法人登记,因此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作为民事主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更不具备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的法律能力。若职工希望受让国有股权,必须采取变通方式操作,即在对外报批等程序中可以“职工持股会”名义进行说明,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当由所有参与受让的职工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共同签字,以自然人名义受让股权。此种操作需注意两个风险:一是全体职工须达成一致并明确股权代持或共同持股关系,避免内部纠纷;二是职工人数较多时,工商登记可能面临股东人数限制,需提前设计持股结构,例如通过设立有限合伙或信托方式间接持股。职工持股会不具备签订合同、受让股权的资格,若以职工持股会名义直接签约,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影响股权交割,甚至引发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因此,实务中建议在律师指导下,先确定合规的受让主体形式,再启动审批与评估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履行哪些程序?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并引发国有资产流失责任。首先,内部决策程序不可或缺。转让方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形成股权转让决议,国有独资企业还需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报请出资人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其次,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须报有管辖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必须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则无需逐笔审批但需进场交易。再次,转让前必须进行清产核资,核实企业资产与负债,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须由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股权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依法备案或核准,转让价格应以评估值为参考依据,不得明显低于评估结果。最后,转让价款应当以货币方式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对于职工持股会参与受让的情形,还需注意国有股权转让可能涉及职工安置问题,依法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听取职工意见。程序完备既是交易安全的前提,也是避免产生侵占国有资产嫌疑的关键。若未履行评估或审批程序,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受让价格以360万元确定是否构成侵占国有资产?

判断受让价格是否构成侵占国有资产,核心不在于事后项目是否盈利,而在于转让当时是否履行了合法的资产评估与审批程序。国有股权转让价格应依法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评估值作为参考依据,若评估机构评估的股权价值为360万元或接近360万元,且转让程序合规,则即使将来项目开发完成后净利润达到500万元,也不能仅凭事后盈利认定转让价格偏低或构成侵占国有资产。因为股权价值取决于转让时点的净资产、项目预期收益、市场风险等多种因素,项目未来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存在亏损可能,评估价已经考虑了相关风险。反之,如果转让时未依法进行清产核资、审计和评估,或者人为压低评估值、隐瞒资产、与受让方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则即使价格高于账面净资产,也可能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实务中,职工持股会受让国有股权属于关联交易,更应注重程序公正:应当委托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房地产公司在建项目的预期收益、负债状况、前期投入等;转让方案和定价依据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备;职工受让资金来源应合法,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国有资金。此外,若B企业出资系借款形成且未实际缴纳,需先行解决出资不实问题,否则股权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瑕疵。总之,只要严格履行评估、审批、进场交易等程序,且转让价格符合评估值,即使后续盈利良好,也不构成侵占国有资产;反之,程序违法则难逃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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