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不公,能否上诉?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不公问题展开法律分析。针对拍卖中临时宣布“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规则是否有效、能否参照民事执行拍卖规定、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救济途径,律师指出:拍卖规则应事先公示,临时增加规则存在程序瑕疵,可请求法院撤销;最高院关于民事执行拍卖的规定一般不适用于企业破产拍卖,但承租人依合同法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若涉嫌国有资产流失,可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反映,必要时起诉确认转让行为无效。文章还涉及起诉时效为二年,为实务操作提供指引。

 法律桥网友咨询:1、国有企业破产后的财产拍卖能否参照2004年1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购买,如无更高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竟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我市有一家国有企业破产后,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公司发出公告将其财产进行拍卖。在拍卖时,拍卖主持人临时宣布另增加一条规定: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竞拍只有两家,原承租人连续举牌跟价,造成另一方举牌加价到1300万元时误以为中标,而主持人落锤定音后缺宣布原承租人以1300万元同等价格优先中标。
明显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能否上诉状告拍卖公司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要求法院作出拍卖无效的判决?

上海盛先磊律师解答:“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的规则应事先公示,拍卖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应该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再咨询:这个是一般的国有企业破产后财产拍卖不是民事执行拍卖,能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给予原承租人优先受买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难以认定拍卖师在拍卖前临时增加规定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最高院的上述规定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是否适用于企业破产,则看该企业破产是否为在法院执行阶段被宣告破产,一般而言,最高院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企业破产的拍卖;再者,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拍卖师没有宣布增加该规定,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也具有优先购买权。

至于所提到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2500万元左右的问题,则很可能涉及到整个国有资产转移程序的不合法的问题,可以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反映意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具体可参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再咨询:请问起诉的时限是多长?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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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财产拍卖临时增加规则是否有效?

根据拍卖法的基本要求,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以便所有竞买人平等知晓并据此参与竞价。如果在拍卖过程中临时宣布增加“同等价格优先原承租人”之类的规则,则其他竞买人无法事先评估该规则对竞价结果的影响,实质上剥夺了其公平参与竞争的机会,属于程序上的明显瑕疵。司法实践中,此类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拍卖行为被撤销或确认无效。具体而言,拍卖规则的核心在于公开、公平、公正,临时变更规则破坏了竞买人对拍卖条件的合理预期,损害了拍卖的公信力。因此,若发生此类情况,受损害的竞买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拍卖无效或撤销该拍卖行为。同时,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还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合规要求,监管部门亦应介入审查。需注意,起诉应在法定时效内提出,通常为二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建议当事人及时收集拍卖公告、现场记录、竞价单等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在破产拍卖中如何适用?

在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中,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需结合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性质判断。根据合同法确立的规则,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权利属于实体权利,不因拍卖方式而当然排除。但需要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是针对法院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与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在性质上有所不同。破产拍卖一般由管理人负责,属于破产清算中的变价行为,虽然也强调公开公平,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未必完全参照执行拍卖规定。实务中,如果拍卖公告或拍卖规则事先明确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则承租人可依法行使;若未事先公示,但承租人主张权利,则需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值得注意的是,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包括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如果拍卖现场临时增加有利于承租人的规则,可能构成对其他竞买人的不公,从而影响拍卖效力。对于承租人与其他竞买人出价相同时,如何决定归属,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实践中可参照抽签或按顺序确定。建议破产管理人在处置财产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优先购买权行使规则,充分保障各方权益,避免争议。

认为拍卖不公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如何救济?

如果国有企业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暗箱操作或恶意串通,导致拍卖价格明显偏低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救济。首先,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举报或反映情况,请求监管部门依法审查产权转让行为。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若转让程序不合法,监管部门有权终止产权转让活动,或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其次,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或撤销拍卖结果。此类诉讼的被告可以是拍卖公司、委托人及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法院将审查拍卖程序是否违法、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拍卖中的临时加价规则未事先公示,或者存在围标、串标等行为,法院通常支持撤销或确认无效。此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主张权利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出,通常为二年;超过时效则可能丧失胜诉权。同时,建议保留好拍卖公告、现场录像、成交确认书、付款凭证等证据,并委托专业律师评估法律策略,以最大化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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