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可以查询公司的财务帐目?查询费用由谁承担?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查询公司财务账目的权利及查询费用承担问题展开。文章指出,公司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以了解经营状况的权利,但未明确查询费用的承担规则。两位律师观点不一:一方认为公司无理拒绝查询,费用应由公司承担;另一方认为法律未规定时,除非章程另有约定,费用应由行使权利的股东自行承担。实务中,股东若自行聘请会计、律师核查账目,费用负担存在争议。文章提示股东应事先明确权利行使方式或通过章程约定,避免成本风险。

法律桥网友bearshen咨询:某公司经营多年,但是就是没有分红,公司方面称公司无盈利。某股东表示怀疑,故要求查询该公司帐目。但是遭到拒绝,于是该股东自费邀请了会计和律师对该公司的帐目进行查询。该公司接受查询后发现,公司连年盈利。那位股东查询帐目所用的费用谁来承当?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因是公司拒绝查询,而聘请的人员费用,理应由拒绝方支付。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查询公司财务资料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费用的承担没有规定,按照法律的一般理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费用应当由该权利人本人承担,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该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另一方面,实际上本案中虽然公司拒绝该股东查询的要求,但是该名股东通过邀请了会计和律师还是实现了查询的目的,并非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指令会计和律师进行核查,因此,除非该公司的章程作了特别约定,否则聘请会计和律师的费用应当由该名股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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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是否有权查询公司财务账目?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财务资料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法定权利,这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对公司会计账簿进行查阅。但需注意,法律对查阅会计账簿设置了程序性要求,股东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若认为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有权拒绝,但必须说明理由。如果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以寻求司法救济。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同时要求股东对获知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即使公司常年未分红,股东仍可行使查阅权以核实是否存在盈利,但分红本身还需符合法定条件和公司决议程序。因此,股东在行使查询权时,应遵循法定程序并合理说明目的,否则可能面临被公司拒绝的风险。实务中,股东可以先书面请求,若被拒再考虑诉讼或进一步措施。

股东自行聘请会计和律师查账的费用由谁承担?

关于股东自行聘请会计和律师核查账目所产生的费用承担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公司无理拒绝股东依法查询账目,导致股东不得不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核查,该费用理应由公司承担,因为这是公司拒绝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另一种观点则从法律一般原理出发,认为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费用通常应由其本人承担,除非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另有特别约定。也就是说,股东即使通过聘请会计和律师实现了查账目的,但费用仍可能被认定为其行使知情权的成本,应由股东自己支付。这一争议反映出我国公司法在知情权行使成本分配上的制度空白。为避免争议,建议股东在入股或设立公司时,将查账费用承担机制明确写入章程。此外,如果股东通过司法途径申请法院委派审计或专家辅助人,法院的裁判可能将合理费用判由败诉方承担,但自行聘请并非司法程序,风险较高。因此,股东在决定自行聘请专业人员前,应评估成本与成功追偿的可能性,亦可事先与公司协商费用承担安排。

股东查询账目被公司拒绝后应如何维权?

当股东依法请求查阅公司财务账目而遭到公司无理拒绝时,首先应检查自身是否已完全履行法定程序,即是否提交了书面请求并明确说明查阅目的。如果程序存在瑕疵,应当先补正请求。若公司仍拒绝,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诉讼中,股东需要证明其股东资格以及已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而公司拒绝或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法院会审查股东查阅目的是否存在不正当性,例如是否为竞争对手刺探商业秘密等。如果股东胜诉,法院会判决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应账目供查阅。关于费用负担,诉讼中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等通常按诉讼费规则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费一般由聘请方自行承担,除非合同约定或法院特别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胜诉,股东查阅过程仍需遵守保密义务。此外,如果公司提供虚假账目或拒绝执行生效判决,股东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建议股东在维权过程中保留好所有书面证据,包括请求函、拒绝回复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辅导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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