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员工代企业签订的合同,企业跑了,员工构成诈骗了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企业员工代企业签订合同后,企业失联是否构成诈骗的实务问题,结合广告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核心结论为:员工以公司名义并加盖公司公章签订合同,属于职务代理行为,合同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员工个人不构成合同主体,亦不因公司违约或失联而当然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文章指出,认定诈骗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虚构事实,民事违约不等于刑事诈骗。本文对企业员工防范职务代理风险、合同相对方如何正确主张权利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benimalu咨询:我是一名广告公司的销售,05年底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服装厂的客户(以下称为A),该客户表示要做一些广告,但不是在我当时所在的公司所经营的媒体。后又经朋友介绍认识A所希望投放广告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B)的销售。在05年11月中,我通过朋友的广告公司(以下称为C)和B签订了媒体合同,再由C和A签署广告合同。注意:合同上是我签的名字和盖了C的公章(广告发布时间为2005-12-1至2006-2-28)。
在广告正式发布前一个星期(即2005-11-24)A方按照合同先支付了广告总费用的50% 给到C,C再按照合同将50%的款项给到了B。直至2006-3-25,B老板打电话给我说A方已经将剩下的50%的尾款打到了C的帐上,但是现在已经找不到C这家公司了。所以,B现在就跟我说要么我让C把钱给了,要么就要起诉我诈骗。
个人疑问:C这家公司不是我开的,现在老板跑了,是不是就因为原来合同上是我签的字,就要我来承担这个事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B可以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当时的广告合同,虽然你在合同上签了字,而C盖了公司的章,据此可以认为你乃C的代理人,或者说乃C授权你来签订该合同并由C予以追认,故此,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B跟C,你并非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均由C承担,你不需要承担责任,B的主张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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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跑路属于诈骗吗,与民事违约如何区分?

公司跑路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是否满足刑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如果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仅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法付款,事后失联,属于民事违约范畴,不构成诈骗。司法实践中,区分标准通常包括:签约时是否夸大履约能力或伪造资质、收取款项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还是挥霍转移、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的积极行为(如注销公司、转移资产、更换联系方式)。对于员工而言,即使公司跑路,只要员工未参与虚构事实或未占有款项,员工个人不构成诈骗。相对方若认为遭遇诈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初步证据,由司法机关审查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若达不到,则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权利。实务提示:当事人遭遇合同方跑路时,应优先收集合同文本、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公司工商信息等证据,通过起诉公司及追索股东责任等民事途径维权,避免滥用刑事手段,否则可能承担虚假报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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