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私藏了公章(《公司》2003年第9期)

文章摘要 本文以一起执行董事私藏公章引发的股东会决议与工商变更登记争议为例,阐明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在董事不胜任时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其职务;但法定代表人变更须办理工商登记,登记前原法定代表人对外仍代表公司,其持章行为对公司外部仍有约束力。公章遗失声明不能解决内部矛盾,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对报社等第三方而言仅负形式审查义务。文章对公章控制、公司治理及登记公示效力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数月前,S市A报的中缝刊登了一份极其普通的公章遗失声明,声称该市中贸公司公章被盗。遗失声明见报后次日,A报社冲进了一位中年男子,一手持中贸公司营业执照,另一手持公司章程和公章,怒气冲冲要求A报更正遗失声明,原因是公章并没有被盗,就在他手中,而他,朱某,按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所载,正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因此A报刊登的遗失声明是有人蓄意捣乱,朱某要求予以纠正。A报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营业执照与公司章程,发现确实如此,A报随后刊登了更正声明。第三天,报社冲进了十几个人,强烈要求报社再次更正前述声明。报社工作人员细问之下,才弄清了此事的来龙去脉。

风波缘起董事改选

一年前,S市几个个体户筹划建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又陆续有几个人加入进来。半年前,这家公司正式成立,朱某作为该公司的创始人和策划者,理所当然地被推举为执行董事,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基本事务。就在众人为公司的成立而备感欢欣鼓舞之时,日后的矛盾也开始扎根生芽。

公司成立后,不到半年,众人便发觉,身为执行董事的朱某,身上的毛病都一点点地显露出来了,除了独断专行外,对于公司业务及庞大的资金,也显露出管理经验的不足。同时,由于过度保守,也使公司错失了一些本可以大大利用的机会,并亏损连连。矛盾一点点地累积,使部分股东产生更换执行董事的念头,于是便联合提议,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朱某不以为然,认为这些人根本动不了他,便也欣然作为执行董事主持了这次股东会,并参与执行董事的改选。

然而令朱某意想不到的是,他真的落选了,众股东另选夏某为执行董事。这时,朱某开始表示抗议,声称这个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了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三年内不得无故解职。”因此,朱某认为,他仍是公司执行董事,临时股东会的这个决定是违反公司章程的,应视作无效,同时拒绝在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记录上签字。

当天,朱某从会计手中拿走了公司的公章,并拒绝交出公章。众股东情急之下,赶往派出所报案,声称“公章被盗”,派出所问清原委后,也清楚此事的性质与“被盗”必然不同,但究竟应如何处理,却也莫衷一是,只能应众股东之请,出具了“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众股东持这一证明,到A报社刊登了遗失声明,并另刻公章。之后,便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法定代表人变更需登记

事情的前因后果总算是水落石出了,但是如何处理却让报社人员倍感棘手。为此,A报向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律师在了解了事件的基本情况后,结合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为A报工作人员作了细致的分析:

一、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所有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有这样一些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董事的报酬事项、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事宜。股东会还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股东会的决议在一个有限公司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效力,股东会的决议足以决定公司的命运。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会议都具有同样的效力。

股东会的决议虽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的效力,但它仍需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对于何为“有故”同样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是根据法律常识,“有故”应理解为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有重大过失或故意,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者不能胜任所任职务,或者有其他情形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此外,股东会的决议还必须是依法召开的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亦即股东会会议必须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知、召开、表决,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

本案的朱某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丧失公司的商业机会,经营管理不善,并造成公司亏损,说明朱某不能胜任执行董事一职,因此,股东们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其董事职务。股东会的决议,在内容、程序均合法的情况下,应被予以承认。

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作为一个团体法人,其法人资格必须由一定的组织机构来代表。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的日常事务中对外代表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因此,本案中的执行董事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登记中的一项重要事项,因此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司登记时,须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也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时,为了明确登记的效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当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时,应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因此,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案中,当股东会决议更换执行董事,也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该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决议作出而未登记时,该决议只在公司内部具有效力,不登记不足以对抗公司外的第三人。并且,该公司必须在股东会作出决议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擅自变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将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的两个遗失声明的效力也迎刃而解了。股东会虽然决议解除朱某的职务,但在未向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第三人而言,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是对于公章的保管和管理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执行,任何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不能擅自持有单位公章。即使该公司规定其公章由执行董事保管,在股东会作出解除朱某职务的决议,而尚未登记之时,对于公司内部来说,朱某的职务已被免除,其也不能持有公章。

尽管如此,众股东刊登的遗失声明也毫无意义。首先,该公司公章并没有被盗,声明失实。公开的声明并不能解决其公司内部的矛盾。其次,这份声明的意义是要向社会公众说明,朱某所持有的公章已经作废,对该公司没有任何约束力了。然而,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前,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来说,朱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持有公司公章,以法定代表人名义与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该公司仍有拘束力,该公司不得以已免除朱某职务为由,主张朱某的行为无效。该公司只能在对第三人承担了责任之后,向朱某追偿。

对于报社而言,应当对所刊登的声明作必要的审查,但这种审查只是形式审查,报社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作实质审查。报社凭派出所出具的“公章被原董事长朱某拿走”的证明,刊登遗失声明显然欠妥。而报社根据朱某提供的材料刊登更正声明,并无不当,因为报社无法查明该公司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朱某已被免除执行董事的职务。众股东与其刊登声明,不如办理变更登记。

在这场“董事免职风波”中,无论哪方,其作法都不完全符合法律,因此才不能完全产生其所期望的法律后果。对于股东会而言,只有在董事不能胜任、故意或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另外,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需到登记机关登记才能生效。股东们正是在这个问题上吃了亏。作为原法定代表人的朱某,经股东会免职后,其私藏公章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报社所面临的尴尬至此可得解决。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能否解除执行董事职务?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有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执行董事。法律在保障董事任期的同时又规定,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所谓有故,一般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事务时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损,或不能胜任职务,或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因此,股东会解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基于正当理由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执行董事朱某在公司经营中独断专行、管理经验不足,决策保守导致公司错失商业机会并持续亏损,股东因此联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经表决免去朱某职务,另选夏某。这一情形属于朱某不能胜任执行董事职务,股东会决议具有内部效力,朱某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决议在依法成立前提下的拘束力。

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实务中,股东会解除执行董事职务应当先审查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并严格按章程和法律规定完成会议召集、通知、表决和记录程序。建议在会议中完整保留签到、表决记录和书面决议,以便应对争议。对落选董事拒交公章、证照的,应通过公司内部制度和民事诉讼途径追索,而不能仅以登报声明方式寻求对外公示。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前原执行董事仍有权代表公司吗?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工商登记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前,公司不得擅自改变已登记事项。登记具有公示效力,股东会免除原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决议在作出后即使对公司内部生效,也不能直接对抗公司外部的善意第三人;外部相对人仍可依据登记信息相信原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

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朱某依据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担任执行董事,即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另选夏某后,朱某从会计处拿走公章拒绝移交,股东们于是以公章被盗为由向派出所报案并登报挂失。由于公司尚未申请变更登记,朱某仍是登记公示的法定代表人,他若持公章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约,公司不能简单地以朱某已被免职为由主张合同不生效,而需先对外承担责任,再向朱某追偿。

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公司权力机构一旦作出更换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应当及时整理新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修正后的公司章程,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此之前,公司应暂停授权原法定代表人对外签署文件,必要时通过书面通知、公证、诉讼等方式控制公章使用。原董事拒交公章的,公司可向其主张返还,但因未及时登记产生的对外风险应由公司先行承受,因此尤其不能忽视变更登记的时限和公示作用。

公章遗失声明能否解决股东与离职董事的纠纷?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公章遗失声明通常用于公章灭失、被盗等情形下向不特定主体作出公示,目的是表明原公章作废。但该声明需要以真实事实为基础,且不能替代公司内部权力配置和工商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其持有公章并从事民事行为,在登记未变更前可能对公司产生拘束力;仅靠报纸声明不能剥夺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或使用公章的效力。

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本案中公章实际由朱某拿走,并非被盗,众股东却向派出所报案并委托报纸刊登《公章被盗遗失声明》,内容与事实不符。朱某随即持营业执照、章程和公章要求更正,报社在形式审查后刊登更正声明;此后众股东又要求再次更正。出现这一反复,根本原因在于股东未先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却试图通过遗失声明解决公章控制争议。

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控制公章争议的正确路径是:先依照法律和章程作出股东会决议,解除原执行董事职务,再申请变更登记,同时要求原董事返还公章;如果原董事拒不返还,可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赔偿。对于报纸、公告等第三方机构而言,只能对声明材料作形式审查,无权判断公司内部决议效力,因此相关当事人不应依赖媒体声明。妥善处理应及时办理登记,而不是反复刊登相互矛盾的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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