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股东权益纠纷?(2003)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科技创业企业常见的股东权益纠纷,系统梳理了三种典型情形的法律处理路径。第一,股权确认纠纷,涉及隐名出资、名义持股等情形,强调实际出资人主张股东身份需满足公司过半数股东明知且认可其行使权利等条件。第二,股东知情权与分配权纠纷,指出知情权是弱势股东的权利基础,分配权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同时列举了股东请求召开会议及要求公司收购股份的适用情形。第三,股权转让纠纷,重点阐释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程序规则,包括告知义务、征求同意、异议股东购买义务及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文章强调协商优先,但诉讼或仲裁是最终保障,为创业者提供了务实指引。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至少有两人(国有独资公司除外)。两人以上共同经营一项事业就难免产生分岐和利益冲突,而科技创业企业在这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因为科技创业往往具有较大的理想色彩,很多创业者满怀豪情壮志开始创业之路,对于创业可能出现的困难估计不足,又没有在创业之初进行充分的规划,详订相关规则,因而创业者之间由于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非常多。发生纠纷之后,有些创业者愿意从创业的角度出发,在律师的帮助下或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找到合适的方式来解决纷争;可也有的比较偏执,喜欢钻牛角尖,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够理智,甚至导致创业企业陷于停顿,创业失败。

与解决其他纷争一样,坦诚、友好协商应是化解股东权益纠纷的最佳方式,毕竟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应该将宝贵的时间用在事业的拓展上,而且以协商方式化解纠纷通常还能保全事业。以协商方式解决股东纠纷时,不仅要解决已经出现的纠纷,还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纠纷,寻求防范和解决的方法。

然而,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并不是所有纠纷都能以协商方式解决,那么诉讼或者仲裁就是不得已的选择。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介绍如何以诉讼为后盾,解决有限责任公司中比较常见的几类股东权益纠纷,供广大科技创业者参考。

一、 股权确认

创业者设立公司或者参与设立,或者受让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术股、赠与股等,但是在行使股东权益时却遇到障碍,在很多情况下就需要对股权作出确认,也就是要确认其在公司的股东身份。

有些创业者由于种种原因,虽然出资创办了企业,却不是以其本人名义,而是用亲友、同学或者其他人的名义进行。这种安排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不能据此向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可以确认其股权。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确认其股权,要求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如果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当然,这些安排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国家公务员管理等规定。

二、 股东知情权和分配权

任何一个公司均有一部分股东相对弱势,如小股东或者其他对公司失去实际控制的股东,他们的权益基础是知情权,权益的最终实现是分配权。股东知情权体现在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其权利,比如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股东要求分配应以股东会决议为依据,但是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虽召开但决定不分配,就只能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有限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 股权转让

创业者之间发生意见分岐或者其他矛盾,某一方退出或许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在很多情况下,各方也容易就此达成共识,但也有一些创业者依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设置障碍,导致矛盾激化。公司法第35条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而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设定了一套规则,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公司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另一方面,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规定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隐名出资人如何确认股东资格?

隐名出资的法律关系核心在于区分内部约定与外部效力。根据公司法实务规则,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直接对抗公司或其他股东。若实际出资人希望确认股东资格,需满足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其实际出资且公司已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条件,此时法院可确认其股权。同时,若双方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由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确认股权并要求名义股东转交股息及其他财产利益。n在创业场景中,常见的情况是创业者因身份限制或规避竞业等原因,借用亲友名义出资设立公司。例如,创业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参与管理,但未在章程或股东名册中记载,当公司产生分红或决策争议时,实际出资人往往陷入被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重点审查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情、实际出资人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经营管理以及分红情况。若实际出资人从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事务,仅向名义股东支付出资款,则双方更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出资人仅享有债权而非股权。n实务操作上,隐名出资人应在出资时即与名义股东签订书面代持协议,明确股东身份的归属、投资风险承担、股息分配方式及违约责任。同时,应尽可能将出资事实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留存参与股东会、签署决议、收取分红等证据。若涉及公务员等禁止投资主体的安排,此类代持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出资人无法主张股权,只能要求返还出资款。因此,创业者在设计股权结构时需审慎评估代持风险,避免后续产生难以挽回的损失。

股东行使知情权和分配权有哪些限制?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基础性权利,其范围包括阅览和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等。但知情权并非绝对,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说明正当目的,以防止股东滥用权利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窃取商业秘密。分配权则以股东会决议为前提,若公司未召开股东会或决议不分配利润,股东不能直接要求分配,只能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n在实践中,科技创业企业常因财务不透明引发小股东不满。例如,控股股东长期不召开股东会,拒绝向小股东提供财务报表,或者公司连续多年盈利却以扩大研发为由不分配利润。文章指出,公司未依法或依章程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而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同样可请求法院介入。此外,若公司连续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但不分配,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这为异议股东提供了退出通道。n实务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注意请求方式与证据留存,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申请并说明正当目的,如核实利润分配、监督高管行为等。若公司拒绝,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对于分配权,关键在于把握股东会决议的实质要件,若决议明显损害小股东利益,可结合其他规则主张权利。同时,技术型创业者应重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明确利润分配的比例、条件和程序,以预防重蹈僵局。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遵守哪些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法律设置了其他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制度。核心规则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权,若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经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由于公司法规定较为原则,实务中常用细化规则来明确操作流程。n具体而言,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及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若公司未及时召开,拟转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并请求其在确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若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价格条件无法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若公司未指定受让方,或指定受让方不签约,拟转让股东可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反之,若拟转让股东未按上述程序操作,其他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让合同。n在创业企业纠纷中,常见的问题是股东为阻止他人退出,故意拖延召开股东会或对受让人资格横加干涉。文章还指出一种特殊情形:若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东可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若该股东拒绝受让全部,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有助于防止恶意利用优先购买权破坏交易。实务中,建议股东在转让前与公司沟通并留存书面送达证据,明确答复期限,同时在章程中细化转让规则,比如约定通知方式、答复期间和评估机构选择,以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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