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新安风咨询:我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5个股东,股东会形成决议必须经过五分之四及以上的股东通过。现在遇到一个问题:股东会所做出的决议经过5个股东表决、签字同意,但其中1个股东有不同意见,在决议执行过程中,那个股东就是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应该采取什么方式解决?不知道我有没有把意思说明清楚,假如还需要提供什么情况,我可以补充。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要看该决议的内容,如果该内容不涉及到他个人的,则公司董事长(或经理)或法人代表去实施即可;如果涉及到他个人而他不执行,如果有股东协议书,看协议书是否有约定违约责任,有则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违约责任问题;最后,如果他不执行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新安风再咨询:我补充一下:决议内容都合理合法的,主要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其他股东都按时全部打入资金了,就他经公司多次催问,但他就是拒不打入,这就影响到公司正常的运转。
我查过各类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都没有涉及股东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处理问题。假如每个股东都为了某个问题没有达到个人的目的而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那么公司还怎样保证运转和生存?再说,他不执行决议所造成的损失怎样去评估?又怎样才能去要求他向公司赔偿?赔偿的额度怎样掌握?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首先要看该股东会决议是否“合理合法”,本案涉及到股东会是否有权限来就“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来作出决议,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权限的范围由公司法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从公司法的条文可以看出股东会乃公司的权力机构,其权限范围乃决定公司内部的事情,至于股东是否愿意“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则属股东个人决定的事情,除非公司章程有约定,否则股东会无权就此作出决议。
对以上“每个股东按照各自所持股份的比例暂借给公司流动资金”问题,可以考虑采取增资来解决:公司股东会重新作出决议,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各自股东根据股权比例增加出资,同时规定若某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者,其该出的部分可由其他股东按照比例认购。此时,若该股东不愿意增加出资,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必将降低。(当然,借贷关系跟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完全是两码事。)
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说的,那股东除了出资以外,公司流动资金有困难,难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那每个股东都可以不闻不问了,公司的的死活就随他去了吗?这到是个问题,要引起重视了。这说明某个股东可以不顾自己个人的投资的风险,可以牺牲自己的利益,把其他股东的投资全部拖死了,这到是个歹毒的主意。
因为5个股东中,有2个股东是很有实力了,其中一个有上亿的资产,老员工也有几百万的资产,还有3个股东都是工薪阶层,但现在这3个股东持有52%的股份,那2个股东持有48%的股份。那两个股东就是要通过不断的扩股,把其他3个的股份变成零头,直至可以忽略不计,变成他们2个占绝对的控股,完全由他们2个人说了算。我认为这是一种恶意的行为,有没办法去阻止他们这么做呢?
现在公司就是按照他们2个人的意见,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造成现在公司的流动资金运转不灵,他们之中是一个股东就故意不肯对公司出借资金,用这个办法来迫使这3个股东放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这算是什么行为,这个行为是合法还是合理?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阻止他们的恶意行为?
恳切的希望哪位高手提供帮助,现在公司到了紧要关头。在此,先谢谢啦。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再解答:
1、由于公司的股东会的职权是法定职权,其职权的限度由公司法作出了规定。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合同关系,由双方协商解决,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的形式来确定,只要借贷双方没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成合同,股东不存在借款的义务。公司本身是一个“资合”与“人合”的混合体,若股东不和或某股东宁愿投资失败,则公司的经营必定受到影响,这样的问题,法律也难以解决。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法律规定需要2/3以上表决权股东的同意;公司“以超出公司注册资金的5倍的投入去扩大生产”属于公司的经营策略方针,这样的举措需要50%以上的股权的股东的同意。股东可以从程序上来保护自己权利。
新安风再咨询:按照你的看法,那这个公司只有这么干耗而没有其他的解决办法了?对于公司向股东借款可是通过股东会形成一致意见的呀,但到实际执行时,就是那个股东不肯借给公司了。现在股东不和的很显然的,那个股东既不转让股份,也不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那到时公司盈利了他又得照样按照比例分红,那这是哪家的法律规定?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这个是绝对可以做到按照公司章程办事的,他们没办法随意扩股。
假如公司有盈利了,可以采用什么合理合法的方式对待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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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会能否强制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
股东会不能强制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范围主要限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例如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而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股东会通过决议,要求全体股东必须按持股比例向公司出借资金,该决议涉及为股东设定合同义务,超出了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边界,对不同意该决议的股东不产生约束力。实务中,若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公司提供借款的义务,则股东会决议可以基于该约定作出,股东的拒贷行为可能构成违约,公司可依据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但若无此约定,股东完全有权拒绝出借,公司不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强制其履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公司若确需流动资金,可通过增资、银行借贷、引入新投资者等合法途径解决,而单纯要求股东借款并非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事项,操作时必须取得每一名相关股东的同意,否则决议可能因超越职权而被认定无效或不可执行。
股东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有哪些法律后果?
股东拒不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法律后果,首先取决于该决议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且合法有效。如果股东会决议内容属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董事、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等法定职权事项,且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和章程规定,则该决议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任何股东都应当执行。若股东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并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关于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要求该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因拒不执行决议而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延误商业机会、支付违约金、生产中断损失等,但公司需举证证明损失与拒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合理计算损失金额。另外,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不执行决议设定了违约金、限制表决权、利润分配调整等制裁措施,公司也可依据相关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若决议本身超出股东会职权,例如强制股东借款或承担个人义务,则决议对拒绝的股东不产生效力,公司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争议,股东可依法请求法院确认决议无效或撤销,但在判决生效前,决议通常仍应被推定有效,公司可要求股东先行执行。实务中,公司应完善章程,明确股东不履行决议的违约责任和处置机制,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获得有效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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