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将25%的股权分配给高层管理人员,如何拟定法律文书?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向高层管理人员分配25%干股的法律操作展开,明确我国公司法不承认干股为法定股权类型,干股实质是股东对分红权等权能的让渡,只能通过股东协议等合同形式固定,无法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为股权。因此,公司股权结构不因干股分配而改变,股东构成仍以实际出资股东为准。董事会成员的产生需经股东与高管协商一致,由唯一股东通过任命方式使高管进入董事会。文章为实务中处理干股激励与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清晰指引并提示了法律边界与风险。

法律桥网友hljyx_001咨询:我们新成立一个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以资金出资,但股份中有25%分配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即所谓干股。请问:1、这些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所有权?2、公司股权结构如何构成?股东构成怎么写?3、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我国公司法并不承认所谓“干股”,也就是说该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而是股东对其股权的某种权能(分红权)的一种让渡,其法律形式表现在协议书上,也就是说需要股东通过协议书的形式来对“干股”进行约定;由于法律上并不承认“干股”的股权属性,也就是说不能在工商局进行“干股”的登记,也不存在股权结构变更或构成的问题,但是来源于合同约定的“干股”的权利仍受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公司董事会成员问题,只能通过股东跟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董事会的成员,由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那么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通过该股东任命的形式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为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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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干股如何以法律形式确定其所有权?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公司法并未承认干股这一概念,干股不属于法定股权类型,因此不存在工商登记意义上的所有权。干股的本质是公司股东将其股权中的部分权能,尤其是分红权或增值收益权,通过合同方式让渡给特定人员。确定干股权利的法律形式主要是股东与干股持有人之间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干股对应的股权比例、享有分红的条件、期限、是否参与表决、是否承担亏损、离职或业绩不达标时的收回机制等内容。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受合同法或民法典相关规则保护,但不能对抗第三人,也不能在工商登记中体现为股东身份。实务中,为保障干股持有人的权益,可同时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承诺将相应比例的分红支付给干股持有人。操作指引方面,建议协议中详细约定分红计算基数、支付时间、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并注意避免使用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或代持的模糊表述,以防产生法律性质争议。风险提示在于,干股协议若缺乏对价或约定不明,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股东可随时撤销;同时干股持有人不享有股东权利,无法直接主张知情权或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只能依据合同主张分红收益。

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构成怎么写?

由于干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份,公司对外登记的股权结构应与实际出资情况一致,股东构成只能列明实际出资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股东。在只有一个股东以资金出资且分配25%干股给高管的情形下,公司的股权结构仍为单一股东持股100%,不因干股分配而发生股权比例变更。股东构成在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中均记载为该唯一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其认缴出资额和持股比例按实际出资情况填写。干股持有人的信息不应出现在股东构成中,也不应登记为股东,否则将涉及虚假登记或抽逃出资等法律问题。实务中,为使各方权益清晰,可在公司内部文件中制作两份文件:一是对外报送的工商登记文件,体现真实股权结构;二是在内部协议或股东会决议中载明干股分配方案,说明该25%比例对应的分红权属于若干高管,但该比例不改变公司注册资本的归属。风险提示方面,切勿在章程或设立文件中将干股持有人写为股东,否则可能导致公司设立文件无效或引发股权归属争议;同时应当避免通过代持方式变相登记干股,因代持协议在司法实践中虽在一定条件下有效,但可能引发股权确认纠纷,且代持关系难以对抗公司债权人。正确的做法是严格区分实际股权与干股收益权,通过民事协议建立债权性质的法律关系,从而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激励目的。

公司董事会怎样产生?

公司董事会的产生需依据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进行。在新设公司只有一名股东的情况下,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置备于公司。董事的产生方式取决于公司类型: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设一名或多名董事,不设董事会的可以设执行董事;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立董事会。对于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直接任命董事。在将干股分配给高层管理人员的情况下,若希望高管进入董事会,需要通过股东与高管协商一致,由股东以书面决定的形式任命高管为董事。具体操作上,首先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组成人数、任期和议事规则;其次,股东作出任命决定,签署书面文件;最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董事备案手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干股持有人被任命为董事后,其董事身份是基于股东任命而非干股本身,因此即使干股协议终止,董事职务也可能因股东撤换而结束。实务操作指引包括:在拟定向高管分配干股时,可同步在股权激励协议中约定董事席位安排,明确任命条件、任期以及罢免程序;同时注意董事的任职资格限制,如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未逾法定期限等不得担任董事。风险提示方面,董事一旦担任,即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可能因决策不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管在接受董事职务时应权衡责任风险,公司也应通过董事责任保险等方式进行风险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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