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月明风清咨询:一朋友出资50万成立公司,由我男朋友出任总经理管理公司,双方在内部协议中约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但在工商局注册登记时并未将我男朋友列为股东,请问这种所谓的“股份”有什么实际效力,如果我男朋友不在这家公司任职,这种“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
上海Sxgujing律师解答:如果你男朋友并没有出资,工商局注册登记时也不具备股东身份,尽管私下协议约定有股份,也不会存在什么股份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从表面上看,你男友未在工商登记中列为股东,其在实质上也未出资不能享有隐名股东的权益。但如果双方自愿约定一方占有20%的股份,可以视为有权股东对你男友的一种赠与,但此种赠与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和限制,否则将来可能会产生争议,当然此种方式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对方确实愿意兑现承诺,可以要求其在公司成立后进行股权转让,直接将你男友登记为股东以保证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你的问题是隐名股东的效力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待隐名股东是按以下原则操作,通常情况下不认可隐名股东的权利,除非满足:大部分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出资、该隐名股东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没有其他违法情况。基于此,你男朋友的股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提问中提到“双方在内部协议中约定我男朋友占20%的股份”,因此首先需要核实该“内部协议”的内容。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本人偏向于认为此并非为“隐名股东”问题,而是应当作为是另一名股东将其部分股东权利让渡给提问者的男朋友所有,“隐名股东”的含义更多的表示该名股东实际出资,但是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出资(将其股份挂在他人名下)。因此,我认为,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要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该协议可以对抗另一名股东,可以向另一名股东主张权利(例如:分红权)。但是,提问者的男朋友并没有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其权利的保障性是欠缺的,建议完善相关手续,考虑到另外一名股东给于20%的股份,是基于提问者的男朋友“出任总经理管理公司”这一劳务,因此,一旦离开该公司,其权利是否得到兑现不好判断,建议先解决任期内的分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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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内部协议中约定公司高管占20%的股份,一旦离职,该“股份”是不是也不在存在了?”,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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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部协议约定高管占股但未登记是否有效?
内部协议约定高管占股但未进行工商登记,该协议在签订双方之间可能具有合同效力,但不能据此认定高管取得公司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律实践,股东身份的取得以出资并登记于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为基本标准。若高管未实际出资,仅凭内部协议约定股份比例,其性质通常被认定为股东个人对高管的一种利益承诺或赠与,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股权。该协议可以约束签约股东,例如约定分红条件,但无法对抗公司、其他股东及善意第三人。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会严格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明确、是否附有条件。若协议仅笼统约定占股20%,而未明确出资义务、行使权利方式及离职处理,则法律保护力度较弱。因此,建议将协议内容具体化,并通过股权转让或增资程序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使高管成为显名股东,以取得完整的股东权利。否则,该约定更接近一种奖励机制,其存续与实现高度依赖于履约方的诚信与公司经营状况。
高管离职后内部协议约定的股份是否自动消失?
高管离职后,内部协议约定的股份是否自动消失,取决于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约定的法律性质。如果协议明确约定该股份以高管任职为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或激励,则离职时条件不成就,约定自然失效。若协议未作此类限制,高管可能主张该约定为一次性奖励或既得权利,但司法实践对此类争议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从法律实务角度看,未登记为股东的高管并不享有公司法上的股权,其权利本质上是基于合同的债权请求权。股东资格一旦缺失,所谓股份只是股东内部的一种分配安排,高管离职后既无法行使表决权,也难以要求公司直接交付分红。此外,若原承诺股东反悔,高管只能依据合同向该股东主张违约责任,而无法向公司主张股权。为避免争议,协议中应明确约定离职时股份的处理方式,例如是否回购、回购价格、是否继续享有已产生的分红等。若无明确约定,法院通常会结合缔约目的、任职期限、贡献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但结果并不必然有利于高管。因此,最稳妥的做法是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将股份确认为真实股权,从而避免离职即消灭的风险。
如何保障高管在内部协议中的股份权益?
保障高管在内部协议中的股份权益,最有效的方式是使高管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即完成实际出资并办理工商登记。若出于各种原因无法立即登记,应当通过严谨的法律文件固定权利义务。第一,协议中应明确股份比例、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离职处理、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尤其要写明该股份是否以任职为存续条件,避免将来产生解释分歧。第二,建议将协议内容写入公司章程或形成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增强其效力和透明度。第三,可要求承诺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对应的股权转让给高管,并办理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变更登记,这是最根本的保障。第四,若公司尚处初创阶段,可暂时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高管的利润分配权,待条件成熟时再转为正式股权。第五,保留好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参与经营决策的文件等证据,以备诉讼之需。需要特别提示的是,仅凭内部协议不能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若公司后续引入投资、股权被质押或冻结,高管的权益可能落空。因此,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设计完整的股权激励方案,将内部约定升级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安排,确保创始团队稳定及高管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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