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股东携款出走,其他股东的股权数达不到法定比例,无法解散公司或修改章程,如何解决?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携款出走,导致其余股东持股比例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从而无法有效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本文结合律师解答,指出公司章程若对股东缺席视为同意有约定则可依约处理,否则将陷入公司僵局。同时提示股东携带公司应收账款出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建议通过完善章程、追究法律责任等途径寻求救济,并强调合理章程设计对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法律桥网友游来游去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由五位股东组成,现其中一个股份占第二位股东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出走,走时利用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之便带走一部分公司的应收帐款,公司在让其说明问题时其不予正面回复且其本人现在无法找到。现准备召开股东会处理问题,但其余四位股东的股份按《公司法》中的三分之二表决权规定尚差一点未达到。请问律师:如果要开股东会处理公司今后解散或修改章程的话,应该怎样处理才符合《公司法》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按照公司法规定,只要股权数达不到法定要求,则不能有效通过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的决议。除非公司章程中已规定某股东经通知不参加股东会者则视为同意其他股东通过的决议。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确实属于疑难问题,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就具有资合和人合的双重特点,现在由于一个股东影响整个公司运作的事也比比皆是,法律上很难处理,如果公司章程有规定,可以依照章程办理,所以一个合理的章程对公司非常重要。

至于你提到的股东带走公司应收帐款的问题,有可能牵涉到刑事犯罪。

游来游去再咨询:章程是成立时工商局所发对此未有补充规定,对此就没办法吗?公司难道就这样拖下去?如果开股东会送达通知在其未到场情况下是否对公司解散和修改章程也无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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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未到会,能否通过解散或修改章程决议?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修改章程或解散公司属于重大事项,公司法要求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出走股东未到会,且其持股比例导致剩余股东合计表决权达不到该法定比例,那么即便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该决议在效力上也会存在重大瑕疵,无法满足公司法规定的通过条件,原则上不能有效通过。除非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股东经合法通知后未出席股东会,视为同意其他股东所通过的决议”之类的条款,此时可以依照章程的特殊约定来认定表决权归属和决议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视为同意的条款必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章程本身合法有效。在没有此类约定的情况下,公司不能强行通过决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实务中,公司应先核查公司章程及相关股东协议,确认有无特别规定;同时,应妥善保存向出走股东送达会议通知的证据,包括邮寄凭证、公告等,以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若确实无法满足表决权比例,建议寻求通过减资、股权转让或司法解散等途径解决,但司法解散通常需要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等条件,且需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审慎判断。因此,事前在章程中设计合理的表决权规则和僵局破解机制,是避免此类问题的最有效手段。

股东携款出走,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股东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带走公司应收账款,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公司应收账款属于公司财产,若该股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或挪作他用,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的核心在于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挪用资金罪则侧重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如果该股东在出逃时带走了属于公司的债权凭证或相关款项,并且有隐匿、挥霍、拒不归还等行为,通常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并非天然的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主体,关键在于其是否在公司担任了相应的职务(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并利用了该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包括应收账款合同、账目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确认构成犯罪,不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可以通过追赃挽损程序追回被带走的款项。此外,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该股东的行为也构成对公司的民事侵权,公司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建议公司同时从刑事、民事两个途径并行推进,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如何通过章程设计避免股东出走的僵局?

完善的公司章程是预防股东出走引发公司僵局的第一道防线。第一,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出席股东的最低表决权数,例如规定全体股东均须出席,或必须达到某一特定比例方可召开,避免少数股东恶意缺席导致会议无法进行。第二,可以设置“弃权视为同意”或“特定情形下缺席视为同意”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经合法通知后,股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股东会且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会议中的有效决议,但该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法定的知情权、表决权等基本权利。第三,针对修改章程、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更高的表决权比例,但要注意不能约定低于法定三分之二的标准,否则无效;同时可考虑设置多轮表决机制或引入独立第三方调解。第四,章程还应明确股东的权利义务,尤其是对公司财产和应收账款的保管与使用规则,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第五,可以设置股权锁定与退出机制,例如约定股东不得擅自离岗或转让股权,发生特定违约情形时有权强制回购其股权并调整表决权比例。第六,建议在章程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包括申请仲裁或诉讼,并明确股东会通知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实务中,许多公司使用工商局范本章程,往往缺乏个性化条款,建议聘请专业律师结合公司实际量身定制,并在后续经营中及时修订,从而在股东出现异常行为时能够依据章程快速应对,避免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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