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先达0874咨询:有一家广告传媒公司,注册资金400万,法人代表持有100%股份。现该公司打算将股份化为50%,25%,20%,5%,原公司所有者持50%,其余股份以商议价格进行转让,从而将该公司重组。请问:
1、公司名称改为××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吗?
2、股份转让所得资金怎样处理?归个人所有吗?
3、流动资金怎么办理?
4、现面临一个重大难题是:现股份还未转让,准备与25%股份购买者(电视局)签订合作合同书,该合作合同书有些难以拟定,甲方为电视局,乙方呢?合同标题?主要内容?要把涉及股份的事写进合作合同里吗?关于其余小股东的事要写进去吗?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最新的公司法的规定降低了对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但其最低仍需要500万人民币,故400注册资本的公司不能改名为股份公司。
股权属于股东个人财产,转让所得资金归股东所有。
流动资金属于公司财产,归公司所有。
基于你的问题,建议你应该先搞清楚公司的股权结构,如果是在06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公司,是不允许存在一人公司的,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不可能只有一个股东,办理股权转让需由股东签字,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召开老股东会,新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等,否则股权转让的效力可能会存在问题。
至于合作协议书的签订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来具体操作,因具体情况不明,很难在此回答。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电视局参股广告传媒公司,同时与该广告传媒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如何签订合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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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签订合作合同时,是否应将股份转让事宜写入合同?
合作合同与股权转让协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签订。合作合同的主体是公司(或电视局与公司),约定双方在业务经营上的合作事项,如广告资源置换、市场推广、利润分成等;而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是原股东与受让股东,约定股权比例、转让价款、交割条件等。将股份转让事宜写入合作合同会导致法律关系混乱,引发合同效力争议。实务中,若电视局计划参股公司,同时与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建议分两步操作:首先,由原股东与电视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股权转让条件,并办理工商变更;其次,由公司与电视局(或电视局指定的关联方)签订业务合作合同,明确合作范围、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需特别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完成后,电视局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如分红权、表决权)与业务合作合同中的商业权利相互独立,不可混淆。若确需在合作合同中提及股权事项,只能作为先决条件或背景描述,但不应作为合同标的。此外,关于其他小股东(如25%之外的股东),其权利和义务仅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合作合同无需涉及其具体事项,但若合作涉及关联交易,需按公司治理程序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并保障其他股东知情权。建议在签署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两份合同内容衔接严谨,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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