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上海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在2002年就率先出台了鼓励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随后又配套出台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等政策和法规,并于2011年发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下称“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相关定义、认定标准、认定流程,以及相关优惠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这一系列鼓励和优惠政策使得总部经济逐渐成为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官方统计数据,截止2019年7月底,上海累计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96家、研发中心450家,上海始终是内地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的城市。
新修订的上海地区总部规定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规定,上海市政府配套出台了相关细则,即《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地区总部意见”),并与地区总部规定于同日生效。本文拟对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以期为拟在上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企业提供有些参考。
一、定义
地区总部规定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作出了如下定义: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下称“总部”)指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授权形式对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总部须为独立法人。
2、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下称“总部型机构”)指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认定条件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者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如下:
1、总部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2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200万美元。
2、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2)母公司资产总额≥1亿美元;(3)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4)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如为分支机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100万美元。
三、认定流程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或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流程主要为材料提交和商委审核。
1、提交申请需准备如下材料:(1)申请书;(2)母公司的授权文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5)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6)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
2、商务委审核:依据地区总部规定,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
四、优惠政策
根据地区总部规定,总部/总部型机构可在以下方面享受优惠政策。(本部分如无特殊说明优惠政策即同时适用于总部和总部型机构)
1、资助和奖励:(1)总部可获得开办和租房资助;(2)具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总部,可获得奖励;(3)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获得资助。资助主要包括: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给予三年办公用房租金的30%租赁资助;每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
具体内容可以参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2、资金运作和管理:(1)可建立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2)符合条件的,可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3)投资性公司可设立财务公司,为在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加强纳税辅导与服务,为在非贸易项下付汇合同备案、纳税判定提供绿色通道;(4)可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并按可兑换原则办理本外币跨境和境内人民币收支。
3、简化出入境手续:(1)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并对其赴境外商务旅行提供出境便利;(2)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申办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临时入境的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如时间紧迫,可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3)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员可申办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4)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5)上海海关为法定代表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管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4、人才引进:(1)人社部门和科技部门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2)引进的国内人才如符合相关条件,可办理本市户籍;(3)聘用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港澳台专业人才可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子女,可办理随员证;(4)所在区为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5、贸易便利:(1)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总部型机构,海关创新监管制度和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2)设立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五、配套细则
同日生效的地区总部意见对地区总部规定中的优惠政策进行了如下细化和补充:
1、加大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力度。
2、提高跨国公司投资便利度。
3、提高跨国公司资金使用自由度和便利度(该部分内容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资金运作和管理政策具体化,例如允许总部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便利总部、总部型机构购汇结汇;取消跨境资金池业务合作银行、国内资金主账户数量限制等)。
4、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将地区总部规定中的贸易便利政策具体化,例如对于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支持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等)。
5、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6、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结语
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的大背景下,众多跨国公司为应对经济不景气,都在积极寻求变革。从降本增效的角度而言,在能够提供较多优惠政策的地区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将会是一个明智的选择。而作为早已跻身国际大都市之列的东方之珠,上海吸引外资的优势得天独厚,再加上前述诸多优惠政策,我们坚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投入上海的怀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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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认定上有何区别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根据上海的地区总部规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境外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其核心特征是唯一总机构地位并须为独立法人;总部型机构指未达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其核心特征是实际履行的职能数量而非总机构地位。两类主体的规则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规模、注册资本门槛以及法律形式要求上。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明,总部的认定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经母公司授权承担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功能、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总部型机构的认定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和外资企业或分支机构资格、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经母公司授权承担跨国家区域总部功能、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若为分支机构,则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100万美元。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先在内部评估母公司资产规模、拟履行的职能范围与拟采用的法律形式,再选择申报路径。若母公司资产或注册资本难以达到总部门槛,可先行申请总部型机构,且分支机构形态同样具备申报资格,但必须保存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申报前应确保母公司的授权文件明确列出区域范围与具体职能,并与企业实际经营内容相互印证,避免因授权表述笼统、职能描述与经营实际不符而被要求补正,从而延误整体落地进度。
认定流程与所需提交材料有哪些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地区总部与总部型机构的认定属于行政机关依申请作出的资格确认,制度设计以申请材料提交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为核心环节。申请主体须先在上海设立具备外资企业资格的相应法律实体,并由境外母公司出具授权文件证明其承担一个以上国家区域内的总部职能,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后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取得认定资格通常是后续申请财政资助、资金运作便利、出入境与人才引进便利等政策的前提。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据文章介绍,申请需准备的材料包括申请书、母公司的授权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总部型机构为分支机构的,还需提供上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此外还包括母公司近一年度审计报告、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核环节由市商务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应预留充分的材料准备周期,母公司审计报告、境外注册登记证明等文件往往需要公证认证或者翻译,容易成为进度瓶颈。授权文件应写明区域范围、职能清单和授权期限,与后续主张优惠政策时描述的功能相互印证。若材料不齐或者存在瑕疵,审核起算时间可能受影响,建议在提交前由法务或者外部律师进行清单式复核,并分别按总部与总部型机构两套门槛逐项核对,避免因标准判断错误反复补正。
认定后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与便利
①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优惠政策是地方为吸引总部经济而提供的财政资助、资金管理便利与行政服务便利的组合,通常需在取得认定资格后按条件申请。部分资助与奖励以营业额规模、区域层级和是否具备综合性营运职能为条件,财政类资助一般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执行,资金运作类便利则须同时遵守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②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文章列举,总部可获开办和租房资助,开办前三年给予开办资金资助,三年办公用房租金按30%给予租赁资助,年营业额达到一定数额的一次性给予现金奖励;具有综合性营运职能且贡献突出的总部可获奖励,亚洲区、亚太区或者更大区域总部符合条件的可获资助。资金方面可建立统一资金管理体制、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由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开立自由贸易账户;人员方面可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旅卡、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3至5年有效居留许可并被优先推荐申办永久居留证,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办理本市户籍或者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随行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可办理随员证;此外还有通关便利与设立分拨中心的便利化监管措施。同日生效的地区总部意见进一步细化了跨境资金池、购汇结汇、一照多址、关税保证保险等安排。③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企业宜将优惠政策申请与总部认定同步规划,因多数资助以认定资格与后续经营指标为前提,需提前建立营业额、职能履行和人员数据的归集口径。跨境资金池与自由贸易账户涉及外汇管理与银行方案设计,应事先与开户银行沟通可行性。人才与出入境便利依赖个人条件与材料完整性,建议提前梳理人员名单与证件有效期,并比较所在区的配套支持政策以形成叠加效应。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