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厂1997年由国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当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出资160万元(每个职工出资5000元),国家控股200万元,其余640万元由厂级和中层干部出资(他们实际出资现金320万元,其余320万元由他们干部向银行贷款,为此公司声称三年不分红,用公司这三年赢利去偿还320万银行贷款,这样他们只出一半的钱却获得了640万股份,而持股会职工却是全部出资的现金),成立公司一年后董事及中层股东获得了50%的红股,而持股会除了持股会主席(公司董事之一)获得了50%红股,其余出资职工没有送红股或红利。后来200万国家股退出并且公司又增股800万,全被董事及中层股东无偿瓜分,而持股会职工却没有分到,其实质是当初改制时评估出的净资产远远不止1000万元,他们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欺骗评估机关!今天请问律师:
1.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除了职工持股会主席是董事外,持股会职工是否与其他股东享受同等权利(如送红股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法中好象没有说到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否会被取消?
2.如果持股会职工也是股东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补送红股?如果200万国家股和增股800万股重新分配或按比例出资认购,持股会职工是否享有此权利?
3.改制时厂级和中层干部用银行贷款用作个人出资,后来又用公司赢利还贷款,是否够成虚假出资?
4.1997年改制时,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使评估出的国有资产很低,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少数人暴富,现在可否要求上级机关重新评估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推倒重新调整股权关系?
5.这些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反应才有效而且不违法?
答:
1、职工持股会确实并没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它是公司改制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信托组织。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他股东一样,应当依法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
2、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以及股东有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持股会也有权认购新股,而国家股的转让理论上应属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他人无权干预,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股的退出另有规定,则应按规定办理。
3、很多国企改制时同时实行激励机制,即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各种形式的激励,以银行贷款出资即是其中一种。但是还贷应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不应由公司还贷,否则就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4、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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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职工持股会法律性质及股东权利如何认定?
职工持股会是我国国企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特殊组织形式,并非公司法上明确列举的公司内部机构,其法律性质更接近一种信托组织,即由职工出资形成团体,由持股会作为名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职工为实际受益人。尽管公司法未对其直接规定,但持股会作为公司登记股东,依法应与其他股东平等享有股东权利,包括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获得送红股、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等。职工持股会主席若兼任公司董事,其个人获得的红股属于其个人股东身份权益,不能代表全体持股会职工自动放弃或减少其他职工应得权益。实务中,持股会职工的权利通常通过持股会章程、信托协议或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予以保障。若公司对其他股东送红股而忽略持股会,持股会可依据同股同权原则主张权利。企业在制定送红股、增资扩股方案时,必须将持股会作为一个整体股东对待,否则构成对持股会股东权的侵害。持股会职工应注意收集公司章程、持股会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以证明持股会持股比例及权利受损事实。由于持股会并非独立法人,其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中存在争议,需以持股会名义或由职工推选代表提起维权,必要时可先向公司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投诉,确认持股会的合法存续状态。总体而言,持股会职工与公司其他股东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财产权益和参与管理权益,公司不得以持股会非公司法主体为由剥夺其正当权利。
持股会职工能否要求补送红股及优先认购新股?
根据公司法确立的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优先认缴出资原则,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享有同等的按持股比例获得红股和红利的权利。如果公司在向董事和中层股东送红股或增资扩股时,无正当理由将持股会排除在外,持股会有权要求公司补送红股、补发红利,并重新调整增股分配方案。对于200万国家股退出情形,该股权转让在理论上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无权强制干预,但若国家股退出后随之而来的增股800万元,则属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全体股东包括持股会均享有按原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资本的权利。持股会职工应明确主张优先认购权,并要求公司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公司擅自向部分股东分配新增股份,侵害持股会优先认购权的,该增资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实践中,持股会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书面要求,要求公司提供增资方案、审计报告及红股分配依据。若公司拒绝,持股会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增资决议无效或要求公司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股退出属于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若有主管部门审批程序,应按规定办理,持股会无权直接阻止,但可以关注该过程是否公开公平,若存在程序违法,可向国资监管部门举报。在主张权利时,持股会职工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宜拖延。同时,职工应收集历年分红记录、股东会决议、增资公告等证据,以支撑补送红股和优先认购的请求。
管理层用公司盈利还个人贷款是否构成虚假出资?
国企改制过程中,部分企业为激励管理层,允许其以银行贷款作为出资,但贷款属于管理层个人债务,偿还责任应由管理层个人承担。如果公司以三年盈利代管理层偿还320万元银行贷款,实质上是将公司财产转移给个人,构成对公司资产的变相侵占,直接损害了包括职工持股会在内的其他股东的权益。该行为在法律上不一定构成虚假出资,因为管理层以贷款出资时,资金可能实际进入公司账户,完成了出资验资程序,贷款偿还属于出资后的资金流转行为。但若贷款自始由公司还本付息,管理层从未承担真实出资风险,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实际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出资资金来源、还款路径、公司财务处理等因素,如果出资后公司资金迅速回流至还贷账户,可能认定出资不实。此外,公司用盈利为个人还贷,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属于公司向股东提供不正当财务资助,我国公司法原则上禁止此类行为。若查证属实,该行为构成对公司和投票权权益的侵害,管理层应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严重时可能触及刑事法律中关于职务侵占罪或抽逃出资罪的规定,但需达到相应追诉标准。持股会职工可要求公司监事会或审计机构对还贷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认资金流向。若公司怠于追责,职工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方式,以持股会名义或代表公司追究管理层的责任。同时,职工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出资不实行为,请求行政调查并责令补足出资。在维权中,注意区分正常激励机制与侵占公司财产的界限:如果公司以合法程序对管理层实施奖励并用于还贷,且经过股东会批准,则可能属于商业安排;但本案中公司单方面决定三年不分红、用全体股东应得利润为部分股东还贷,明显违反同股同权原则,职工有权主张该决定无效并索赔。
改制中隐匿资产做假账致国资流失,能否要求重新评估?
国企改制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如果1997年改制时,相关人员通过隐藏资产、虚报负债、制作虚假账目等手段,导致公司净资产被低估,评估结果不真实,这不仅违反国有资产保护的法律原则,也构成对其他出资人权益的侵害。从法律后果看,这种欺诈行为可能导致改制相关民事行为可撤销或无效,因为出资人基于虚假评估结果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持股会职工若掌握充分证据,完全可以向上级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对改制企业重新进行审计和评估。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包括责令改正、补缴国有资产转让价款、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但需要明确的是,重新评估并不当然导致股权关系自动推倒重来,除非官方认定改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或犯罪行为,才可能启动股权调整或清算程序。实务中,职工应先收集证据,如原始账册、评估报告、验资文件、会议纪要等,向当地国资委或政府信访部门书面反映,要求启动专项审计。如果举报属实,有关部门可能委托第三方重新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责令补缴或退还收益。对于直接责任人,若涉及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职工可向检察机关举报。至于股权关系的调整,需视违法程度而定:若仅是评估偏差,可通过补缴价款方式修正;若存在恶意串通、侵吞国有资产,法院可能确认相关股权转让无效,恢复原状。职工应避免自行采取过激行为,而应通过法定途径理性维权。此外,国有资产流失案件有追诉时效限制,但若涉及持续侵权,时效可能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职工应尽早行动,以免证据灭失或时效经过。
持股会职工应通过哪些合法途径维权?
持股会职工维权需根据争议性质选择不同法律途径。对公司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如拒绝分红、不送红股、剥夺优先认购权,职工可以持股会名义或推选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权利纠纷之诉,请求判令公司履行分红义务、确认增资决议无效或赔偿损失。诉讼前,职工应先依据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细则,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书面质询,要求纠正违法行为;若公司拒绝,可再行起诉。对于管理层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财产等行为,职工可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怠于履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对于国有资产流失、虚假评估、做假账等问题,应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而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举报控告,要求行政或刑事立案调查。职工可同时向政府信访部门反映,但应注意提供具体证据线索,陈述事实与法律依据,避免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在维权过程中,职工要严格遵守法律,不得采取非法集会、围堵公司、毁坏账册等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建议职工聘请专业律师,统一行动方案,先申请公司公开财务文件,必要时申请证据保全或调查令。对于时间久远的侵权事实,应收集当时改制文件、出资凭证、历年股东会记录,并注意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如多次向公司主张权利的书面函件。此外,职工还可寻求工会或职工持股会内部组织的支持,通过集体协商方式解决,但若协商无果,诉讼和举报是最终救济途径。总之,合法维权核心在于证据确凿、程序合规、诉求明确,区分民事纠纷与行政违法、经济犯罪,分别走对应的法律程序,才能有效保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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