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 应以何种企业形式进行产品销售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同一城市设立销售网络的法律形式问题,指出已设立分公司的企业无需再设分公司,可通过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等营业登记单位开展经营。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分支机构应申请营业登记,销售点和门市部属于企业分支机构,须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合法经营。文章明确了分支机构与分公司的区别,强调了营业登记的法律要求,为外资企业拓展销售渠道提供了合规指引。

问:

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在哈尔滨建立了一家分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还准备在哈尔滨建立其他的门市部。请问:我们是否一定要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能否以销售点或门市部的形式注册呢?

答:

贵公司已经在哈尔滨市设立了分公司,从工商管理角度看,依法享有在该市的经营权,而在同一城市建立销售网络,不需要再设立分公司,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即可。销售点和门市部也属于企业的分支机构。1988年颁布、1996年和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因此,贵公司需要在该销售点或门市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22:42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已设分公司后能否在同一城市设销售点?

可以。同一城市建立销售网络无需再设分公司,只需设立销售点或门市部,二者均属于企业分支机构。

销售点和门市部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属于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需依法申请营业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销售点或门市部设立前需办理什么手续?

需在销售点或门市部所在地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登记许可,否则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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