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问: 1、请问我国所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有没有“不记名股”。 2、若有不记名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如何管理? 3、若有不记名股,在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没有登记又如何管理,如:如何通知其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等? 答: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如果不是向社会公众发行,则应当是记名的,自然也就可以通知相关股东。第134条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显然由于不记名,不可能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另外我国现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发行在外的股票。 杨春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
问:
1、请问我国所发行的股份是否都是“记名股”,有没有“不记名股”。
2、若有不记名股,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如何管理?
3、若有不记名股,在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是否有登记,没有登记又如何管理,如:如何通知其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利等?
答:
公司法第133条规定,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如果不是向社会公众发行,则应当是记名的,自然也就可以通知相关股东。第134条规定,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显然由于不记名,不可能在股东名册中登记,另外我国现在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发行在外的股票。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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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55
最后更新:2024年4月23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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