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杨先生:
我是一名在新加坡留学的中国人,现在我遇到一个难题想向你们求助。在我来新加坡留学前,曾为一家咨询公司工作了4年。这是一家注册资本金为358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主要从事咨询行业,有一定的风险性,公司要求所有员工购买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金(未写入公司章程) ,其实际出资人超过60人,在工商局登记的代表出资人有32个自然人和1个法人(占30%比例) 。经过众多人的努力,公司不断成长,净资产已超过1000万元,几年来公司拥有大量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但现金分红很少。由于公司的用人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一些原有出资者离开了公司,但仍持有原来出资。现在公司股东会做出决定(因为只要2/3即可通过决议) ,新增注册资本金300万元,并修改章程规定原有已离开公司的出资者不得购买。我认为这一做法实际是摊薄了原有出资者的所有者权益,损害了原有出资者的利益。根据美国新加坡等国的公司法,公司在增资时,原有出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不能通过因为多数同意而修改的公司章程而强行取消原有出资者的认购权。因为我在新加坡,对中国目前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和修改章程的实际运作情况不了解,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知应通过什么方式保护,还望得到你们的帮助。谢谢!
Christine
Christine,
在中国,股东同样拥有在公司增资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该项权利不能通过修改章程剥夺。但是由于你所在公司的员工出资未在公司章程记载,更没有经工商登记,出资人还不是法定的股东,因此这种出资行为只是股东与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出资人只能享有合同权利,不能主张直接股东权利。
杨春宝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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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能否被章程剥夺?
根据我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依法享有优先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这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旨在保护既有股东的股权比例不被稀释、维持其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或作出增资安排,不能以多数决方式强制剥夺未同意放弃该项权利的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若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改实质上排除了某一股东或某类股东的优先认购权,且该股东未明确表示放弃,则该决议或章程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股东固有权利而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实务操作中,公司若要限制或排除优先认购权,必须征得相关股东本人的明确同意,或者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否则股东有权请求确认相关决议无效,或主张按原持股比例认缴新增资本。投资者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及时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增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避免权利因怠于行使而受损。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初始约定与后续修改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初始章程若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对优先认购权作出例外安排,通常有效,但后续修改章程排除股东权利则对反对股东不产生拘束力。
隐名出资人能否主张优先认购新股?
隐名出资人(即实际出资但未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未经工商登记的人)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合同关系,而非股权关系。因此,当公司增资时,隐名出资人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行使股东优先认购权,只能通过显名股东代为行使,或者依据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按照约定将增资认购的股权归属自己。司法实践中,隐名出资人若要确认股东资格并直接行使股东权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其显名,且其出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隐名出资人认为该决议损害其实际权益,不能以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或在特定情形下主张代持协议项下的权益受损。对于隐名出资人而言,风险防范尤为重要,建议在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公司增资时显名股东应如何行使优先认购权、新增股权如何分配、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时尽量要求公司将出资情况记载于章程或通过其他方式保留证据。此外,隐名出资人应密切关注公司经营和增资动态,及时通过显名股东表达意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显名股东怠于行使权利而遭受损失。本案中,员工出资未写入章程且未登记,故只能按合同处理,无法直接主张优先认购权。
公司增资摊薄股权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增资导致原有股东股权比例被摊薄是常见的利益冲突场景。保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是确认自己是否具有法定股东资格。若已登记于章程或股东名册,则股东可直接依据法律主张优先认购权,防止股权被稀释。若公司未经股东同意强行向第三方增发新股并排除原有股东的认购权,该股东可依法请求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并要求按原出资比例认购新增资本。同时,股东应关注增资价格是否公允。若公司以明显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增资,实质上损害了原有股东利益,股东可主张公司及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实务操作中,股东应及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净资产和公积金状况,必要时可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复制相关决议和账目。若发现自己权益受损,应在决议作出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另外,股东之间可通过协议约定增资时的特殊保护条款,如一票否决权、反稀释条款等,但这些约定应记载于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并经过合法程序。对于隐名出资人,因不具备股东身份,保护路径更为有限,应通过强化合同约定、要求显名股东忠实履行义务、及时进行股权确认等方式降低风险。总之,面对增资摊薄问题,股东应综合运用法定优先权、决议瑕疵诉讼、损害赔偿请求及合同约定等多种手段,并尽量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方案。需要强调的是,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增资,但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并尊重股东的法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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