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颁布前成立的公司,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按照现行《公司法》进行清算?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公司法》颁布前成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能否依据现行《公司法》进行清算这一实务问题,给出明确法律意见。文章指出,公司清算程序应适用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即使公司设立早于《公司法》颁布,也不影响清算阶段适用新法。同时,对于公司设立时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情形,应区分条款性质:若章程内容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冲突,则相关条款无效;若仅与任意性规范不一致,则章程约定仍具效力。该解答对处理历史遗留公司清算事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有助于企业正确选择清算程序、避免程序瑕疵。

法律桥网友雄鹰战士咨询:请教一个问题:1993年初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当时还没颁布《公司法》,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能否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清算?公司成立时的章程与《公司法》有出入,按照哪个执行?

北京杨文战律师解答:适用公司法。如果不同,不一定无效,要看是否与强制性规定有冲突了。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法》颁布前成立的公司,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能否按照现行《公司法》进行清算?”,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旧公司法前设立的公司清算适用哪部法律?

对于在《公司法》颁布前设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其清算程序应当适用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这是因为清算属于公司终止前的法定程序,法律程序应当以启动清算时的现行有效法律为依据。现行《公司法》对清算组的组成、清算职责、清算程序、债权申报、财产分配等事项均有系统规定,公司无论何时设立,只要清算行为发生在现行法施行期间,就应遵循该法。从实务角度看,公司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清算事宜时,也均以申请时的现行法律作为审查依据。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仅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并不导致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若公司逾期不清算,债权人或股东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因此,旧公司应当主动按照现行《公司法》启动清算,避免因怠于清算而导致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法律风险。此外,若公司存在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如出资不实、财产混同等,清算中仍需按照现行法律规则一并处理,确保清算程序合法有效。

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简单回答以法律为准或以章程为准,而应当区分该条款涉及的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的规则,例如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会决议的法定表决比例、公司解散后必须清算等基本制度。如果章程条款与这类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相反,《公司法》中许多条款属于任意性规范,允许公司通过章程作出个性化安排,例如利润分配方式、股东表决权行使规则、董事任期、清算组产生办法等。这些事项法律给予公司自治空间,章程约定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就应当优先适用章程。在实务操作中,对于旧章程与现行法不一致的条款,建议首先梳理章程各项内容,逐条对照法律条文性质。若把握不准,可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合规审查。同时,公司也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章程内容与现行法律框架保持一致。需要提醒的是,在公司清算环节,清算程序性规定多属强制性,公司不得以章程约定为由规避法定清算义务,否则相关责任人将面临法律制裁。

被吊销执照后不清算有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应当及时组织清算。如果公司不清算或者怠于清算,将产生一系列严重的法律后果。首先,公司将被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影响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或受到行业禁入等惩戒。其次,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可依据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费用由公司承担。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还可依法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便账册尚在,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相关义务人还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董事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被吊销营业执照绝不等同于公司自动退出市场,必须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才能实现合法退出,否则法律风险将长期存在且可能波及个人财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