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刘一凡咨询:我是山东潍坊某三人合伙单位中的一合伙人,某一合伙人在单位一年左右没有分过钱的情况下不定时支取了零用钱,其中三方合伙人中只有两人知道有一人借用了未分过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位合伙人是提前抽取股金呢?还有某合伙人在单位中租的地方中接近一年未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占用了合伙单位资金的情况下也算可以说是变相抽取股金吗?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视为借款。飘雪屠龙解答:不视为退股。刘一凡再咨询:那什么情况下可算是抽取股金呢?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需要事先约定此行为可以作为“抽取股金”看待,或者该行为人明示其行为是为了“抽取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师杨春宝
法律桥网友刘一凡咨询:我是山东潍坊某三人合伙单位中的一合伙人,某一合伙人在单位一年左右没有分过钱的情况下不定时支取了零用钱,其中三方合伙人中只有两人知道有一人借用了未分过的共同财产,这样的情况下,是不是可以认为这位合伙人是提前抽取股金呢?还有某合伙人在单位中租的地方中接近一年未支付房租和水电费,占用了合伙单位资金的情况下也算可以说是变相抽取股金吗?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约定,可以视为借款。
飘雪屠龙解答:不视为退股。
刘一凡再咨询:那什么情况下可算是抽取股金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需要事先约定此行为可以作为“抽取股金”看待,或者该行为人明示其行为是为了“抽取股金”,否则不能作为“抽取股金”看待。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该名行为人向合伙单位偿还所支取的零用钱以及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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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5-03-09 22:44
最后更新:2025年3月9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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