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yb124咨询:一外资公司在内地投资一酒店,与当地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针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事先达成一协议,并签订一“补充合同”。也就是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请问,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以上合同都经过当地公证部门公证。谢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一般来说,判定合同是否无效的标准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合同不存在以上情形,则应当是有效的合同。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合同并没有订立,理应不存在补充合同签订的基础,但是就补充合同而言,这是双方意思表达一致的结果,只要符合合同生效要件而不存在合同无效的因素,则应当有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先“补充合同”签订,后“土地出让合同”,这样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常见法律问题
先签补充合同再签土地出让合同,这样的补充合同有效吗?
这种先签补充合同后签本合同的做法,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无效情形,补充合同即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列举合同无效法定事由:一是以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二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本案补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公证部门公证,符合主体适格、意思真实、内容合法的生效要件,法院通常认定有效。建议保留谈判记录、公证材料等证据。
补充合同没有本合同作为基础,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吗?
补充合同不因本合同尚未签订而当然无效,关键看是否触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无效事由。司法实践中,补充协议、备忘录等前置性协议常被认定为独立合同,只要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已履行或部分履行,即产生法律拘束力。本案经公证部门公证,更强证据效力。操作上应明确约定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衔接条款、冲突时适用顺序,避免后续争议。
政府部门签订土地补充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政府签订补充合同须防范越权签约、规避招拍挂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条款等风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招标拍卖挂牌,补充合同不得约定绕过法定程序的优惠条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例均为强制性规范。建议聘请律师审核补充合同条款,确保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价款缴纳方式等核心条款合法合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