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问:我和李某于去年各出资40万元合伙购买煤炭,因关系要好,口头商定获利平分。煤炭买进后由李某负责转卖。卖后结帐,李某未按商定将40多万给我。多次催要,都以各种理由拖延。
1、买煤合同上,乙方是我和李某两人,但买煤时收货签字都是由他一人签的。
2、我手头有甲方厂里开具的40万元收条。
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追回这笔钱呢?李某自己的签字能否代表我呢?能否以此证明我给了甲方钱而甲方没有把货发给我呢?如果要诉讼,应该以谁为被告比较好呢?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你本人有没有在购买煤矿的合同上签字呢?如果你在合同上签字,那么由于合同上的乙方是你跟李某两人,则该合同是在你和李某一方与煤厂一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李某已经签收煤矿,也就是说煤厂也已经实际履行合同。现在尚存的法律关系是在你跟李某之间,也就是你们之间的合伙关系的处理问题,由于你跟他之间没有签订合同,该购买煤矿的合同能够作为证据之一,除此证据之外,最好能找到其他证人证明你跟他之间存在的这种合伙买煤的关系。起诉时应当列李某为被告,不应当列煤矿厂为被告(为了便于法院了解案情,可以争取获得煤矿场当时的经手人的同意让他作为证人)。特别注意的是需要找到李某的财产,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再咨询:如果我去找他要,把对话偷录,并在对话中体现出他欠我钱,这样法院能采信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目前采矿场的一张收据,仅能证明你曾经向该厂支付了40万元,在这种情况之下,你还需要提供当时的跟煤矿厂签订的合同,李某收取煤矿的资料以及其他能证明你们合伙的证据、证言等用以证明你跟李某合伙买煤以及李某没有向你支付相应的款项,只要你能证明以上事实,则由李某举证证明他已经向你支付了40多万的款项,实际上他是不可能做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至于录音证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作出《关于未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提到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在2001年作出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则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第七十条)。且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你在谈话中录音,只要没有采取其他强制手段(例如;胁迫),而是将两人之间的交谈完整的录制下来,则应当不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害,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合伙购买煤炭并转手谋利,一人拿钱后不分,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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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口头合伙关系如何认定?需要什么证据?
在民间合伙经营中,口头合伙关系并不罕见,但发生纠纷时,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认定口头合伙关系,通常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事实。就本案例而言,双方各出资40万元购买煤炭,有煤矿厂开具的收条可以证明出资事实;买卖合同上乙方为两人,也能反映共同购买的意思表示。但仅有这些还不够,最好再收集其他辅助证据,例如双方关于利润平分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或者合伙人后续对账、催款的记录等。实务操作上,建议当事人系统整理所有书面材料,必要时主动与对方沟通,通过录音等方式固定对方承认合伙和欠款的事实。风险提示在于,若对方否认合伙关系,主张款项是借款或其他性质,则案件的法律关系可能改变,举证难度会上升。常见争议焦点包括:合伙关系是否成立、投资款性质、利润分配比例、对方是否已实际支付等。因此,在缺乏书面协议时,应尽可能用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说服法官采纳合伙事实。
诉讼时以谁为被告?能否起诉煤矿厂?
本案中,李某负责转卖煤炭并持有货款,拒绝向对方支付应得利润,纠纷的核心发生在合伙人内部,属于合伙盈余分配争议。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诉讼应当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合伙盈余分配义务。煤矿厂作为卖方,已经交付煤炭并收到款项,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与内部合伙纠纷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因此不宜列为被告。当然,如果煤矿厂的经办人了解交易经过,可以申请其作为证人出庭,以便法院查清事实。实务操作上,起诉前需要明确诉讼请求,通常是要求李某支付利润款及逾期利息,并注意收集合伙关系、出资事实、李某收款未分配等证据。同时,为了防止李某转移财产,建议在起诉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其名下财产,保障判决能够执行。风险提示:若将煤矿厂列为被告,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驳回起诉,浪费时间和诉讼费。常见争议焦点是法律关系定性、李某是否已支付部分款项、欠款金额如何计算等。因此,正确选择被告并做好保全措施,是维权成功的关键步骤。
私自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司法实践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相对宽松的转变。早期,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被普遍认为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但现行规则更注重取证手段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正常交谈中,为保护自身权利而进行录音,没有采用胁迫、拘禁等非法手段,也未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则该录音通常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院,由法院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其证明力。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录音内容应能清晰反映对话双方的身份以及待证事实,例如对方承认收到款项、承诺分配利润等;第二,录音应保持原始载体完整,不得剪辑、拼接或篡改,最好提供原始设备当庭核对;第三,录音可以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优势证据。风险提示:如果录音是在对方明确拒绝、且通过强迫手段取得的,或者录音内容涉及与案件无关的隐私,可能被法院排除。常见争议焦点是录音是否取得对方同意、是否完整真实、是否侵害合法权益。因此,合法、合规地收集固定证据,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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