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验资后以货款的名义将资金转帐到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公司验资后以货款名义将资金转至关联公司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展开法律分析。网友咨询称公司注入800万元验资后,第三天转出300万元、第五天票汇500万元至两家关联公司,均以货款名义,离职时未归还。律师解答指出,若无真实交易背景,抽走资金数额巨大且后果严重,应构成抽逃出资罪。文章同时提示,抽逃出资行为需结合资金流向、交易真实性及损害后果综合认定,实务中关联交易常被重点审查。该咨询对理解股东出资义务、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刑事责任风险具有参考意义。

法律桥网友tmd2008咨询:我们公司在4月25日注入了800万元,然后进行了验资(因公司在3月已注入200万,这样实收资本是1000万),第三天公司便将800万其中的300万元已转帐的形式转到关联公司,在第五天然后又将500万已票汇的形式支付给另外一家关联的公司,在本人5月26日离开公司时,该800万尚未归还,该些款项出去的时候是以货款的名义支付。我想问一下该行为是不是构成抽逃资本罪?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情况,以上抽走资金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应当构成抽逃出资罪。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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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以货款名义转账到关联公司是否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呈现多维性,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上,抽逃出资股东需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并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董事、高管若协助抽逃,承担连带责任。行政责任上,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处以抽逃出资金额一定比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刑事责任上,对实行实缴制的公司,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额。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认定“数额巨大”常参照公司注册资本比例或绝对金额,各地标准不一。需注意,行为人主动归还资金、消除影响,可从宽处理。对于公司经营者,切勿误以为以货款名义转出即安全,法律重实质审查。建议定期审计公司往来款项,发现关联公司占款及时清理,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规整改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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