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Aaronyang咨询:现在有一个有限公司的法人,想和我合伙做工厂。他投资(现金),我负责整个工厂的管理、生产、技术等,利润分成为55开。现在我的问题是:
1、如何保证我未来的利润,而不会发生生产刚开始两年给我利润,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2、如果我要退出的时候,如何避免债务。
3、我以自然人身份与他合作新工厂好,还是我先自己注册公司,然后与他合作新工厂好?如果我注册的公司只是为了与他合作新公司,那我注册的那家公司是否会发生税务等问题。
4、如果注册新公司,我以技术入股,可以占有的多少股份?
5、我怎样在合同中确立我的利润分成更合适,有利于自己,也会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
1、要保证你权利,建议在公司注册时将你列入股东,你的出资由该“法人”代付;否则,他只能是说说而已,也一定会说说而已;对半的股份过高也对他不公平,你可以实际些,例如占20%等。
2、如果你不是股东,不存在你个人债务的问题;如果你是股东,原则股东无须承担公司的债务(这是有限责任制度决定),但是可能存在例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时,要在短少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如果出资少于法定注册资金下限,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况。
3、你所言的技术入股,是指光凭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干股”?还是指以知识产权出资?如果属于前者,你的股份出资必须有人出,否则属于出资不实。只要有人帮你出资,你们股东之间约定股份的比例,你们自己约定来决定。如果属于后者,新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实物等出资份额最高可以 70%,但是知识产权必须经过评估鉴定。
4、如你注册公司来作股东,仍然存在股东的上述责任的可能,但是差别是不会追到你个人资产;新注册的公司当然有税务问题,如果六个月都是零申报,那么税务局就会来你公司坐坐了。利润的分配是按照登记的股权份额决定的,私下协议约定,不容易受到法律保护。
Aaronyang再咨询:还有下面几个问题:
1、由哪个“法人”代付的份额,是需要实际金额出资的,对吗?那么对于“代付”我是否需要在登记的时候表明呢?如何表明?同时,如果我的份额是哪个“法人”代付的,那么如何保证哪个“法人”的权益呢?例如工厂要解散,而我要是想从剩余财产中分的我所占的部分份额(实际上这个份额是“法人”出资的),哪个“法人”如何保护自己呢?
2、我以技术入干股,如果我的技术股想占20%的干股,那么就需要哪个“法人”帮我出资20%的金额作为投入,对吗?
3、如果我的技术股占20%,而年终分红时,我需要分50%(因为工厂是由我管理经营的),这可以在登记时决定吗?如何决定?如果不行,怎样确定这样的分红模式(分红的份额和投资的份额不是一个比例时)。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如果可以谈妥利润分成为55开,那么就直接书面约定股权比例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由于提问者是以“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入股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因此,对于出资问题,同样约定有对方代为现金出资,并不得要求归还所垫付的出资。至于担心对方“在企业正常运转后请我离开的事情”,只要按照公司成立的规定,签订所需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办妥验资等手续,就可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得到救济。另外,由于你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你对于公司的资金的流动、业务的开展等情况更知情,到时候恐怕对方担心你赶他走了。最后,股权的比例跟分红的比例可以不一致,可以由双方协商后约定。
深圳Attorney律师解答:看到上面两位律师精彩评注,也加两点补充:
1、楼主无需担心控制权丧失的问题。一方面,公司可以通过两位律师所言的方式,稀释自然人股东的份额;另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即使恶意收购方通知公司股权私下转让的事实,但是没有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没有经过变更登记,恶意收购方没有任何权利。其股东的权力者和义务者仍然是原自然人股东。
2、股东死亡后,如章程没有特殊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3、马律师担心的“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会成为撤销章程修改的法定理由,我个人认为无需太多担心。因为,在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审查程序上,公司法规定了“有章程约定即可例外”,所以到底多高比例批准对外转让股权,股东会有权予以规定。因为,有限公司也是人合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相对稳定的所有者组合。
如果我们再看实务操作层面,小股东要证明“损害了我的权益”并不容易。因为这种提高审批时同意比例的做法,无论从法律和事实上都应推定未损害其利益,因这种改变没有损伤其股东的法定权益(例如查帐、分红等)。除非其提出相反的证明,在我看来很难。
4、因此,现阶段我建议贵司启动修改章程的程序。至少修改两条:股东死亡后,公司以合适的方式收回股权并支付适当对价;股东对外转让股份,须经股东会2/3(或其他比例)以上股东同意。
这样,就可以消除贵司的忧虑,整理股东构成,以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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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否直接作为出资入股?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出资的法定形式主要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属于个人技能和劳务,不符合法定出资形式,不能直接作为出资计算股权份额。实务中常见做法是由其他股东以现金代为垫付出资,并在股东协议中明确约定该笔出资系代技术方缴纳,技术方无需归还,且该出资对应股权归技术方所有。同时,建议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确保技术方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若以知识产权(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出资,则需经过评估作价,并办理权属转移手续。需注意的是,以劳务或管理经验入股的约定若未通过法定程序落实,可能被认定为出资不实,导致股东需在出资差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甚至影响公司债务承担。因此,建议技术方在合作初期即聘请专业律师设计合规的出资结构和文件,避免后续争议。
股权比例和分红比例不一致时如何约定?
公司法允许股东之间约定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即股东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也可以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具体操作上,首先需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各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股权比例,同时针对分红方式单独约定,例如约定技术方虽持股20%,但享有50%的分红权。这种约定应当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写入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签署的协议中。若仅在股东私下协议中约定而未登记,可能因缺乏公示效力而难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在公司利润分配时可能面临执行困难。此外,还需注意税务处理,分红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财务账目中如实反映。为保障约定有效,建议在章程中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脱钩的机制,并由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同时,若后续修改章程或调整分红比例,需按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一定表决权比例的股东通过,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约定无效。
如何防止合作方在工厂正常运转后将自己排挤出局?
为防止合作方在公司发展壮大后通过修改章程、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稀释股权、排挤创始人,技术方应在合作之初就采取多种防范措施。首先,应将股权结构、股东权利、退出机制等核心事项写入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明确约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条件、程序和审批比例,比如要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转让,防止恶意收购方通过受让股权进入公司。其次,可以约定股东离职或退出时的股权回购条款,明确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避免因公司经营状况变化导致退出时利益受损。再次,技术方作为公司实际管理人员,应掌握公章、财务账册、合同原件等核心资料,保持对经营信息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在公司治理中保留必要的否决权,例如对重大投资、担保、合并分立等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置AB股结构或投票权委托安排,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发现合作方试图修改章程损害自身权益,应及时收集证据并寻求法律救济,主张该等修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最后,建议在合作初期就聘请专业律师参与章程设计,从制度层面构建稳固的权利保护机制,降低后续被排挤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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