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请教:两位出资人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期出资时只有一位股东缴纳了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20%,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是否符合新公司法的规定,工商局是否应给予注册。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规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新的公司法对此已经做了很大的修改,根据新的公司法规定,只要你们20%的出资达到3万元就符合法律的规定,工商局就应该办理。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两人设立公司,第一期出资只占注册资本的20%,是否可行?”,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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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对首期出资比例有何修改及实务影响?
新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一项核心变化是大幅放宽了首期出资的比例限制,并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在过去较严格的资本制度下,公司设立时要求股东实际缴纳较高比例的出资,而新公司法允许股东在设立时仅缴纳认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作为首期出资,剩余部分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逐步缴足。具体到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将首期出资的最低比例设定为注册资本的20%,同时设定了法定的最低资本限额(通常为3万元),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即可完成公司设立。这一修改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首先,它降低了公司创设初期的资金压力,使创业者能够以较小规模的启动资金先行设立公司,将更多资本留待营运过程中根据经营需要陆续投入;其次,它增强了公司设立安排的灵活性,允许股东根据各自的资金状况协商确定首期出资的承担方式,例如在两人公司中由其中一位股东先行缴纳全部首期出资,只要总额符合20%和最低限额要求即可,这为股东间的资金协调提供了便利;再次,它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工商登记机关在验资和注册审查中更加注重对首期出资总额与法定条件的合规性判断。需要提示的是,虽然首期出资门槛降低,但股东仍须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全部认缴出资,并依法承担出资义务。若未按约足额缴纳,其他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债权人亦可能在特定情形下主张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创业者应合理设计注册资本总额与首期出资安排,确保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契合实际资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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