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yerun114咨询:我国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吗?公司法好像没有规定。如果必须以书面形式的话,相关条文或根据在哪里?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的确没有必须书面的规定,但是看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要做到上面的要求又不用书面方式,似乎不太明智。何况书面也可以作为是否通知的一个证据。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没有明确规定“书面”。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列明”可推断。因为书面跟口头相对应,口头则无法“列明”。 yerun114再咨询:可是如果不规定是书面形式的话,除了口头通知,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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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桥网友yerun114咨询:我国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吗?公司法好像没有规定。如果必须以书面形式的话,相关条文或根据在哪里?
法律桥网友AVEX解答:的确没有必须书面的规定,但是看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要做到上面的要求又不用书面方式,似乎不太明智。何况书面也可以作为是否通知的一个证据。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没有明确规定“书面”。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列明”可推断。因为书面跟口头相对应,口头则无法“列明”。
yerun114再咨询:可是如果不规定是书面形式的话,除了口头通知,还有很多方式啊,如登在报刊上,发电子邮件,公布在公司的网页上等等。这些方式都可以做到“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啊。这样很可能就有股东接收不到通知,侵犯股东的权利。实务中,各公司都是采取书面形式发送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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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53
最后更新:2024年5月8日
常见法律问题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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