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Jams咨询:现一内资商贸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外资商贸公司,但该外资独资商贸公司也是新成立不久,比较疑惑的是:1、该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再投资性质,是否一定要符合有关外资再投资的有关规定。2、如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相关批准证书是否还得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呢?上述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确性规定。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该外资商贸公司而言,其购买该内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再投资性质,应需符合有关外资再投资的有关规定。购买该内资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审批,主要看该内资商贸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是否有属于外资进入的限制类领域的,若有,则应当由该内资商贸公司向该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部
关键词:股权法律咨询公司法律师杨春宝
法律桥网友Jams咨询:现一内资商贸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另一个外资商贸公司,但该外资独资商贸公司也是新成立不久,比较疑惑的是:
1、该股权转让是否属于再投资性质,是否一定要符合有关外资再投资的有关规定。
2、如果可以进行股权转让,相关批准证书是否还得由国务院进行审批呢?上述在法律上有没有什么明确性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对该外资商贸公司而言,其购买该内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再投资性质,应需符合有关外资再投资的有关规定。购买该内资公司股权的行为是否需要经过审批,主要看该内资商贸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是否有属于外资进入的限制类领域的,若有,则应当由该内资商贸公司向该公司所在地的省级外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若无,则无须经过审批,直接由该内资商贸公司到该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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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5-03-09 22:44
最后更新:202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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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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