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您好!
我们是一家民营公司,现在有一家国营停产企业欲与我公司联合经营。我方出资金和技术、管理,对方以现有的厂房设备作为投资。我们双方商定我方占70%的股份,对方占30%的股份。首先,我们想问您,这样合作合法吗?其次,我们担心一旦出现经营亏损,对方做为投资的厂房设备都是国有资产能够承担亏损吗?
答:
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须经过一定程序,并须对双方现金以外出资进行评估,只要办妥一切手续,联营就是合法的。既然将厂房设备作为投资,就一定要办理过户和转移手续,将来即使亏损,国企也不能干预,因为这些厂房设备已经属于联营企业,不再属于国有企业了。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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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联营中如何防范国有资产出资的程序风险?
防范国有资产出资的程序风险,需要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共同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操作。首先,在合作前期,民营企业应要求国有企业提供其内部决策文件,例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以确认该国企有权对外投资并已履行审批程序。若国企未提供充分授权文件,则后续签署的联营协议可能因无权处分或程序违法而无效。其次,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厂房设备,必须由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民营企业应当核验评估报告的完整性、有效期限以及评估方法与市场价值的合理性,避免评估价值虚高或低估导致出资比例失衡。再次,双方签订联营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出资财产的作价依据、交付期限、过户义务以及税费承担,并约定若因评估、审批或过户迟延导致合作失败时,过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实务操作中,建议分阶段履行:先完成评估和审批,再签署正式协议,最后办理产权过户和工商登记。此外,联营企业成立后,应当及时进行验资(如适用)、工商设立或变更登记,确保股权结构合法公示。民营企业还应注意保留所有审批文件、评估报告、付款凭证和过户证明原件,作为未来争议时的证据。若国企方怠于履行相应程序,民营股东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向国资监管机构反映。通过上述全流程风险管控,能有效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的联营无效、出资不实或国有资产流失指控,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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