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股东个人打拼创造的业绩,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股东个人为公司创造主要业绩时利润如何分配的问题展开。在公司利润为零、某股东实际承担70%以上经营管理工作的情形下,该股东仅持股20%,其认为分配比例失衡。律师解答指出,公司股权比例与收益分配方案均可通过股东协商确定,该股东可提议召开股东会另行约定分配方案,也可通过提高工资、提成奖金等途径实现回报。文章强调股东实际贡献与分配比例不一致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机制解决,并提示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先约定动态调整机制的重要性。

法律桥网友ryl666咨询:我公司(在北京)成立6-7年,现我接替公司法人代表,并且占20%的股份,其余股东不坐班(有其他工作),但实际公司财务基本为0,我作为执行经理需要公司其余股东配合打拼业务,并负责全部管理工作。如果在公司资金为0的情况下,我为公司挣到利润,可以说活干了70%以上,请问:我占20%的股份是否合适?应占多少合适?有无其他好办法?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除了章程约定股东利益,你可以要求召开股东会,另行约定分配方案,同时通过工资等进行收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法律规定,公司的股权比例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均可以通过股东的协商确定。你的“活干了70%以上”,那么你可以向他们提出你应该占“70%以上” 的分红,看其他人是否同意,同意则可按照这个标准来定方案,否则,根据股权比例,你只能占“20%”的分红。或者增加你的股权份额或用工资、提成奖金等方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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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股东付出多但持股少,如何调整利润分配?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分红权原则上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但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因此,当某位股东实际投入大量精力、创造主要业绩,但其持股比例较低时,该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其他股东说明自己的贡献与分配现状,提出重新制定分红方案的议案。例如,可以约定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先按一定比例向该股东分配业绩奖励性分红,再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利润。这种约定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形成书面决议或修改公司章程。实务中,建议该股东在提出方案时准备详细的业绩数据,证明其贡献程度,同时可以提出折中方案,比如将分红比例调整为40%或50%,并配合提高固定工资或绩效奖金,以降低其他股东的抵触情绪。如果其他股东不同意,该股东仍只能按20%持股比例分红,但可以通过主张其作为执行经理的薪酬权益来获得补偿。需要注意,此类协商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要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并履行法定程序,协议合法有效。为避免未来争议,股东之间最好在投资协议或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根据实际贡献动态调整分红比例的条款,例如约定若某股东连续两年完成特定业绩指标,则分红比例上浮若干百分点。

股东不参与经营,能否只按出资比例分红?

按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法律同时允许全体股东通过约定排除该默认规则。因此,即使部分股东不参与日常经营,只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例如,可以约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仅获得固定收益或较低比例分红,而将大部分利润分配给实际经营股东。但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以股东会决议或章程修正案的方式固定下来。如果未作特殊约定,不参与经营的股东仍有权依据其出资比例主张分红,即使其未投入任何劳动。这是因为股东的分红权来源于其出资身份,而非是否参与经营管理。不过,实际经营股东可以通过主张自己应得的高额薪酬、绩效奖金或业务提成来平衡收益,这些支出在财务上体现为成本,会减少公司可分配利润,从而间接影响所有股东的分红金额。但这种方式需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定权限的规定,通常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在操作层面,建议公司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明确执行经理的岗位工资、业绩提成计算标准,并形成书面决议。同时,如果个别股东长期不参与经营却享受同等分红,可能会引发内部矛盾,甚至导致公司僵局。因此,在公司设立初期,股东应就分红规则进行充分协商,明确不同股东的实际贡献与回报匹配机制,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股东协商调整分红比例需要什么程序?

股东协商调整分红比例属于修改公司章程或变更股东权利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首先,需要由提议股东或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其次,会议应对调整分红比例的议案进行表决,由于该事项涉及股东自益权,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形成修改章程的决议。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整方案导致部分股东的分红比例降低,且该股东明确反对,则该决议可能对其不产生效力,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不得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为了保障方案顺利通过,提议股东应当充分与其他股东沟通,说明分配比例调整的必要性和公平性,必要时可以配套给予其他股东补偿措施,例如保证最低分红额或优先清算权。实务中,更为稳妥的方式是全体股东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条件、计算方式等,并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协议签订后应妥善保管,必要时可办理公证。此外,公司分配的利润必须是税后利润,且应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不得将未分配利润提前作为分红支付。如果公司长期不召开股东会,股东也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提议时应书面提交议题并说明理由。程序合法是分红决议有效的关键,否则其他股东可主张撤销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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