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损害公司权益须赔偿(2006)

文章摘要 本文通过司法案例解析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赔偿责任。文章指出,A公司原董事长马某同时兼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关联关系指示B公司支付50万元保证金,并操纵退款流向C公司,导致B公司受损。法院认定马某违反忠实义务,应与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C公司因无共同侵权证据而免责。文章进一步梳理了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系统规定,包括一般性原则、禁止行为列举以及股东派生诉讼等救济机制,为公司防范内部人侵害权益提供了实务指引。

A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承办某旅游节的授权,但是按照约定,其需向主管该旅游节的旅游局支付活动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某指示B公司的财务将本公司的人民币50万元作为A公司的旅游节保证金支付给了旅游局。此后马某又要求旅游局将上述50万元以退回押金的名义支付给了C公司。后由于B公司股权转让,马某因此离任,B公司在审计时才获悉以上50万元的去向,B公司遂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名义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B公司成立之初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马某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又被其指定到B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职。C公司也系A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董事长和法定代理人胡某也是由A公司指定的,并且胡某同时担任B公司的董事。

法院在查清三个企业之间关联关系和马某、胡某关联董事关系后,认定马某利用其同时担任A、B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关联关系,为A公司的利益指示B公司对外还款,并造成B公司无法向旅游局追回50万元,马某的行为违背其对B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公司利益,应依法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马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A公司对马某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且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因此A公司与马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A公司无法证明C公司与马某共同实施了董事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故无法根据董事损害公司权益这一案由主张C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在公司运作中,董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止前述行为的发生,并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司和股东关心的话题。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设定了一系列系统、全面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首先《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确定了董事只能为适当的目的,即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行使权利,避免与公司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的原则。其次在一百四十九条中列举了董事、管理人员的八项禁止行为,即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以上概括和列举的形式,系统和全面地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最后在一百五十二条中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权,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等或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监事,如董事、监事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该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或公司权利救济的方式,使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1月号)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认定标准,核心在于其行为是否以维护公司最大利益为适当目的,是否避免与公司发生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冲突。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实务中,认定标准通常包括:董事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是否未经法定程序将公司资金借贷或担保,是否篡夺公司商业机会,是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关键在于考察董事行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后果,若董事利用关联关系或控制地位,指使公司财产流向关联方,且未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即使形式上存在合同或支付凭证,也可能被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本案中,马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指示公司支付50万元保证金,后又要求退还至C公司,该行为使B公司丧失对资金的追回权,明显违背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忠实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忠实义务不仅约束董事的积极行为,还包括不得消极放任损害发生。公司在治理中应通过章程细化决策权限,建立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并保留完整的决议记录,以便在争议中证明董事行为是否经过合法授权。

公司如何追究董事损害权益的赔偿责任?

公司追究董事损害权益的赔偿责任,主要有两条路径:一是公司直接提起诉讼,二是股东代为诉讼。当董事在履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公司可以自身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操作中,由于董事往往掌握公司控制权,公司可能怠于追责,法律因此赋予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也可以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监事;如果相关机构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但诉讼利益归属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的适用需注意前置程序,即股东必须先向公司监督机构提出书面请求,除非存在例外情形。此外,追究赔偿责任时,公司需要举证证明董事存在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的行为、公司遭受实际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B公司是在股权转让后审计才发现资金去向,随后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马某,并成功获得法院支持。因此,公司应完善内部审计与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核查资金流向,一旦发现异常及时固定证据,包括董事会决议、资金支付凭证、关联方往来记录等。同时,公司可在章程中明确董事的责任保险或追偿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关联公司共同侵权如何认定及风险提示?

关联公司共同侵权的认定,需要满足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即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司法实践中,仅凭关联关系和资金往来不足以认定共同侵权,还需证明关联公司对侵权行为知情、参与或指使。本案中,法院认定马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指示B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系为A公司利益,因此A公司对侵权行为明知且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C公司虽为A公司子公司,且其法定代表人胡某同时担任B公司董事,却因缺乏证据证明C公司参与实施侵权行为,法院未支持B公司对C公司的起诉。这一裁判规则提示,关联公司之间若未实际参与资金流转的决策或接收行为,仅存在人员或股权交叉,难以被认定共同侵权。对于公司而言,风险防范应注重关联交易的实质审查,避免仅以关联方指令或口头安排进行资金划转,一切资金往来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同时,董事个人需警惕同时任职多家关联公司时产生的利益冲突,任何决策都应从任职公司自身利益出发,不得牺牲一家公司利益为另一家关联方谋利。否则,不仅董事个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受益的关联公司也可能因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公司建立关联交易清单和回避表决制度,防止控制股东或高管滥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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