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Tsitn咨询:1、我现在要在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入股,入股前有两个股东,其中一个占有90%的股份,另一个就只有10%的股份,其两个股东为亲属关系。由于是公司刚刚才建立,大股东(也是法人)的意思是在我和他之间签署一个协议,他从90%里给我10%(他80%,我10%)那么这样在协议里应该怎么注明这个问题?
2、还有就是我有了10%的股份以后,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就要对其负10%的相关责任?那么这个用不用写在协议里面?
3、这样的股权转让如果不经过工商部门,那么怎么样我才能得到相关的法律保护。
4、协议需要不需要董事会决议的书面报告?
5、公证是必须的,还是有选择性的?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你们是去工商局办理股东变更手续,需要召开股东会由另一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然后成为法律上的公司股东;如果不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你需要和出让股东签订一份详细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你将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享受权利承担义务。需要提醒的是,你作为公司的小股东加入公司,如果不预先设置完善的小股东保护机制及退出机制,因为你的表决权非常低所以你的权利遭受侵害的可能性也非常大,包括事实上无决策权,无法获得分红,又不能退出公司拿回投资款,将陷入被动,需提前通过协议预防。
针对你的问题:1、直接注明;2、股东只对自己的出资承担责任,公司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无需注明,关键你要协商好一个公平的股权转让款,并非都直接以出资额为准;3、通过有效的协议保护;4、不需要,只要有各股东同意;5、不需要公证。
Tsitn再咨询:我是属于后者(不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那双方的协议应该做怎样的规范?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入股之前详细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需要明确公司是否建立了清晰明了的财务制度?这项制度是否能够得到贯彻?协议应当需要明确约定的要点很多,不过以下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获悉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如何保障?年终分红权如何保障?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入股一个公司占10%的股权,手续怎么办理?是否对公司承担10%的责任?”,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入股公司10%股权应办理哪些手续?
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10%股权,通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若希望成为工商登记在册的正式股东,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首先,出让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的股权比例、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交割条件;其次,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需要召开股东会或取得其他股东书面同意,由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最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材料,完成工商变更后受让方即取得法律上的股东资格。若出于各种原因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受让方属于隐名股东,其权利保障完全依赖与出让股东签订的协议。此时协议内容必须更加周密,至少应当载明股权代持关系、出资证明、表决权行使方式、分红安排、退出机制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隐名股东在法律上不能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且公司其他股东若未在协议上签字确认,未来可能引发股权归属争议。因此,即便不立即办理工商变更,也建议将协议交公司盖章确认,或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签字见证,以强化协议的约束力。实务中,若公司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或财务状况简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成本并不高,建议优先选择正式登记方式,以从根本上避免隐名持股带来的法律风险。
持有10%股权是否承担公司10%的责任?
这是一个常见误区。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持有10%股权并不意味着股东个人需要承担公司10%的债务或对外责任。举例来说,如果公司对外负债100万元,而股东已实缴其认缴的出资,则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债权,不能直接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只有当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法定情形时,才可能突破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并无必要专门写明“承担10%责任”之类的条款,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股东的有限责任。实务中真正需要关注的是股权转让对价的公平性。转让10%股权的价格并非当然等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0%,而应当以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发展前景等综合评估确定。若公司刚成立且未实际运营,按出资额平价转让较为常见;若公司已有盈利或资产增值,则转让价格可能高于出资额;反之若公司亏损,则可能折价转让。投资者应自行尽职调查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再协商确定合理价款。另外,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让方对股权无瑕疵担保、对债务披露义务等条款,可有效防范因公司隐性债务导致投资损失的风险。
小股东如何通过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投资入股成为持股10%的小股东后,由于表决权比例较低,在缺乏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股东对公司决策几乎无法产生实质影响,容易面临大股东操纵公司、不分红、排斥知情权、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因此,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投资协议时,小股东务必争取加入以下保护性条款:第一,知情权保障条款。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提供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明细账目,并保证小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和原始凭证。若公司不配合,可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触发回购条件。第二,分红权保障条款。约定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分配比例、分配时间及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方式,例如约定每年将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净利润用于分红,避免大股东长期不分红而将利润留存公司。第三,表决权与决策权保护。通过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重大事项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提高小股东在特别事项上的否决权,例如公司对外担保、重大资产处置、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等事项须经小股东书面同意。第四,退出机制。约定股权回购条款,当小股东希望退出时,大股东或公司应按约定价格收购其股权,回购价格可以参照净资产、评估值或固定收益率计算。第五,反稀释条款。约定公司后续融资增资时,若小股东未参与认购,其持股比例不得被不合理稀释,或者有权以优惠价格维持原有比例。第六,公司治理参与权。争取获得一个董事席位或监事席位,或者至少有权列席董事会并发表意见。此外,协议中还应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包括仲裁或诉讼管辖地,以降低维权成本。若涉及隐名持股,还需在协议中明确代持关系及实际出资证明,并妥善保留出资凭证、协议原件及公司确认文件。这些条款虽不能完全消除投资风险,但能显著增强小股东的法律保障,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结合具体交易背景拟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