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 律师:您好!
我是四川某公司的董事之一,我公司以前是国营企业,但2000年1月时,响应国家号召由个人出资将公司买断。但由于资金庞大,所以由原公司的几名骨干干部集体出资。所以工商管理登记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上都写的是集体企业性质。但政府文件是说将公司卖给原公司经理张某,由出资最多的其中四人(包括我)成立了董事会,并由出资最多的(占20%)张某担任法人代表以及新公司的经理及董事长。
自张某上任以后,独断专行并不将其他股东和董事放在眼里,甚至无理将许多私人开支帐由公司报销。
到了今年7月,张某因公司发展形势良好,欲将其他股东手里的股权收回。要求公司股东退股(按原入股资金价退),其退股资金由公司名义开具支票。现四人的董事会中就有一人退股。对于张某的这种无理跋扈的态度。我表示极为愤慨。欲连同剩下的另一名董事以及未退股的另两名股东将张某弹劾。
请问:① 由于张某的独断和跋扈,能否将他董事长以及总经理的职务剔除?
② 张某为了让其他股东能安心退股,“身先士卒”主动退股,在这样比较有利的形式下,怎样将张某赶出公司呢?----我和另外几人还没有退。
③诉讼法律的话,赢面有多大?
④ 张某退股以后,第二大股东的我,是否自动成为董事长呢?
董先生
董先生:您好!
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由董事会聘用,因此张某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完全可以通过董事会决议这种正常途径予以免除。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法律上究竟谁是贵公司的股东?虽然在法律上股东会不能干预董事会的决策,但在现实生活中,大股东往往通过种种方式干预董事会的决策,而且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甚至可以撤换董事,从而最终控制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免。如果你们是公司真正的股东,则可以不受外来干预。
您作为第二大股东,也不能自然成为董事长,必须经过董事会选举。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法律桥,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如何免除董事长以及总经理的职务?”,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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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通过董事会决议免除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
根据公司法的基本规则,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总经理则是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要免除董事长的职务,必须通过召开董事会并形成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来完成。具体操作上,应当由享有召集权的主体(例如董事长或依章程规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会议需满足法定及章程规定的出席人数与表决比例要求。在表决时,需对免除董事长职务以及改选新董事长的事项一并作出决议。对于总经理职务,董事会可以直接决议解聘,无需说明理由,但若总经理同时是董事,则其董事职务的免除仍需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选举程序更换董事。实务中,若董事长拒不召集会议,其他董事可以依据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需要注意的是,决议程序若存在瑕疵,可能导致决议被撤销或无效。因此,建议在会议前书面通知所有董事,明确会议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并由与会董事签字,确保决议合法有效。此外,为防止被免职方不配合交接,应在决议中明确交接期限和责任人。
股东退股后,第二大股东能否自动成为董事长?
不能自动成为董事长。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长的产生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是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股东身份与董事长职务并无直接关联,即使某股东持有较多股权,甚至成为第一大股东,也不能当然获得董事长职位。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建立在当选为董事的基础上,而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因此,第二大股东若要成为董事长,首先需要通过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使自身或其代表进入董事会,然后在董事会会议上被其他董事选举为董事长。如果原董事长退股,其董事资格通常随股权转让而终止,因为董事身份与股东身份挂钩的公司章程约定或法律规定下,退股可能导致其不再具备董事任职条件。此时,董事会成员可能发生变动,剩余董事可以重新选举董事长。但这一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包括股东会作出更换董事的决议、董事会召开并表决。若公司章程对董事长选举有特别规定,应遵循特别规定。总之,第二大股东不能想当然地继任,必须履行合法的选举程序,否则可能产生职务效力争议。
董事长独断专行且损害公司利益,其他股东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当董事长存在独断专行、将私人开支在公司报销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多种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若其行为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并决议免除其职务,同时启动内部审计或调查程序。其次,若其行为涉嫌侵占公司财产,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股东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民事层面,当公司怠于追究高管责任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要求该董事长赔偿公司损失。此外,股东还可以主张该董事会的决议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违反法律,申请法院撤销决议或确认决议无效。在证据方面,应重点收集公司财务账簿、报销凭证、银行流水、会议记录以及相关书面文件,证明其将个人开支列入公司费用的事实。需要提醒的是,法律程序往往耗时较长,且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稳定,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或内部治理机制解决。若协商不成,诉讼的赢面取决于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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