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杨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个公司法的问题:作为由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否又以自然人身份再注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他一个人是两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这样做是否违反公司法?多谢回答!
答:
企业法定代表人再以自然人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并担任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不违反公司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工商部门往往会在登记时予以限制,其出发点是尽可能减少空壳公司。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能否同时担任两个公司法定代表人?”,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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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工商登记部门对兼任法定代表人是否会限制?
工商登记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务中确实可能对一人兼任多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特别审查。这种做法的出发点主要在于减少空壳公司、防止利用多法定代表人身份逃避债务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具体表现为:在办理新设公司登记时,如果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显示其已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机关可能要求其说明兼任的必要性,或者要求提交原公司出具的同意其兼任的证明文件;部分地区甚至可能直接拒绝办理。然而,这些限制并非基于法律的明文禁止,而是行政机关内部的操作规范或裁量口径,各地执行标准并不统一。申请人如果遇到此类限制,可以依据公司法原则与登记机关进行沟通,主张法律并未禁止兼任,并说明新设公司的真实经营计划与合法目的。必要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考虑到行政效率与成本,更建议提前咨询当地登记机关,了解具体要求,并准备好完备的申请材料。此外,若原公司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改制而来,还需关注改制协议、公司章程中对法定代表人兼职的特别约定,避免违反内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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