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网吧,手续齐全,政府不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文章摘要 本文针对网吧申办过程中,文化部门先出具开办审核意见书,后因政策变化拒绝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的情形,探讨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律师认为,在已取得开办审核意见书的情况下,政府拒绝发证构成行政不作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追责较难。文章提供了行政协调、挂靠或收购现有网吧等替代解决方案,对同类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Wjzwjz咨询:本人在今年3月份向本市文化部门写了申请,申请开设一家网吧,因本市网吧新证已经开始审批,并通过各种关系,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同意我们开办此网吧。之后我们对门店进行了比较大的装修,并购买了105台高档机器,共投资资金80多万元,建立了一家网吧,后又接着办理了消防安全意见书和公安上的计算机安全审核意见书,并在6月22日做了验资报告,在6月23日我们拿以上证件准备领取正规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却遭到文化部门的拒绝,原因是在我们本市22日的晚报上说一年内不在颁发新的网络经营文化许可证,(晚报内容详见http://www.tzwanbao.com/Article_Show.asp?ArticleID=13075)现在网吧一切已经基本就绪,可就是没有办法营业,每天的损失有600多元,问文化上的领导到底应该怎么办,他让我们和本市的宣传部和文明办联系。可这一切我看都是无济于事,他们说这是大气候,不会因为一个网吧而改变的。可这一切都是经过文化部门刚开始允许我们才开始筹办的,而投入了这么多的资金,他们又说不办理了,这次也把我们忽悠的太狠了。目前网吧还是没有开业,每天都是损失惨重,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这是政府的行政不作为吗?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在5月份拿到了文化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在此情形下,政府部门现在的做法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则是比较困难的事。除了你上面提到找相关领导的解决办法之外,还有一个办法,若你们当地还有其他网吧,可以考虑“挂靠”,或者“收购”的方法,取得开业经营的资格。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申办网吧,手续齐全,政府不批,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政府不批网吧许可证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构成行政不作为需要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许可职责,二是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在本案中,文化部门已经颁发了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开办审核意见书,该文件是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前置性批准文件,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对申请事项作出了初步认可,并同意申办人继续筹建。此后,申办人基于该意见书投入大量资金完成装修、购置设备并取得消防、公安等前置审批,行政机关在最后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仅以当地晚报刊登的政策性通知为由拒绝颁发,该理由并非针对申办人自身条件的否定,也缺乏法律层面的正当性依据。政策调整固然属于行政机关可以考量的因素,但对于已经依法启动并实际推进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因此,该行为在法律上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实务中需要注意,认定行政不作为必须结合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并保留书面申请、审核意见书及拒绝通知等关键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后续义务。

遭遇政府不批,投资人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投资人遭遇政府不批网吧许可证时,法律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行政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首先,行政协调是实践中成本较低的途径,投资人可以向上级文化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反映问题,请求督促下级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联系信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内部纠错。其次,行政复议是法定救济渠道,投资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拒绝发证的行为,并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原决定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若认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则会作出责令履行的复议决定。再次,行政诉讼是最终的司法救济方式,投资人可以以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违法并判令其履行发证义务或给予赔偿。在诉讼中,投资人需要提交已取得开办审核意见书、已实际投资且满足发证条件等证据,以证明行政机关负有发证职责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此外,投资人可以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另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但因政策变化的影响较大,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不确定性。最后,文章还提到一种替代性商业方案,即通过挂靠或收购当地已取得许可证的网吧来获得经营资格,这属于市场层面的止损措施,虽不能直接解决行政不作为问题,但可以尽快恢复营业、减少损失。

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发证,投资人能否索赔?

政策变化导致无法发证时,投资人能否获得赔偿,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损失是否由该行为直接造成。在本案中,文化部门已向投资人颁发了开办审核意见书,该行为使投资人产生了合理信赖,并据此投入了八十余万元进行装修、购置设备以及办理其他审批手续。行政机关随后以本地新政策为由拒绝发放许可证,而该政策在投资人启动申办程序时并不存在或在当时未向投资人明示,这直接导致投资人无法开业经营,每天产生持续损失。从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看,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审核意见书有效期内改变政策、拒绝发证,违背了信赖保护原则,属于违法行使职权,投资人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装修费用、设备折旧、已支付租金、人工成本以及必要的间接损失——与行政机关的拒绝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投资人在法律上有权主张赔偿。但实务中此类索赔难度较大,一方面是因为政策调整往往被行政机关解释为客观情况变化而非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法院在审理时可能认为政策调整属于公共利益需要,从而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投资人若决定索赔,建议首先收集审核意见书、政策发布前后时间节点、装修和采购凭证、每日损失计算依据等证据,然后先申请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避免单独提起赔偿请求而因基础行为未被确认违法导致败诉。此外,若政策调整确实具有公益属性,投资人也可以尝试与行政机关协商,争取基于公平原则获得一定的补偿,而非严格的行政赔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shanghaiiplawyer.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