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了,其所享有的对外债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了吗?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这一实务争议展开。有法院认为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原有债权不再适用诉讼时效,并以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律师指出该司法解释仅涉及诉讼时效中断,与债权是否已丧失时效无关。文章明确,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破产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其对外债权同样应遵守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则。若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已超过诉讼时效,则债务人可依法提出抗辩。本文对企业破产清算中的债权追收、债务人抗辩及法院裁判思路具有实务参考价值。

法律桥网友Jcfy咨询:请教各位高手: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其原来所享有的债权,有诉讼时效吗?具体案情是:
1996年,个体户A向某国有企业B赊购洗衣粉一车,价值2万元。此后,B企业从未以任何方式向A催要过。2004年,B企业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按清算组提供的帐目,要求A清偿拖欠的货款。A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宣告破产,以前该企业享有的所有债权就没有时效之说了,这样做,是出于保护破产企业权利的考虑。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司法解释第七十四条来说明。我与法院对该条的理解不一致,认为既使是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不能因为破产的,就什么都有理了。
据我了解,这种情况还不是发生在一地的一家法院,我见过至少两家法院对十多起破产案持这种观点。请各位高手发表一下意见,谢谢!

上海杨春宝律师解答:74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与已经丧失时效没有关系。

Jcfy咨询:听杨律师这么说,那还是有时效之说啊。

法律桥网友苏慕村解答:诉讼时效之利益,乃法律为了惩治那些睡在权利上的人,是债务人享有的法定利益,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剥夺之,故法院的说法是无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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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4 18:59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同样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破产企业虽然进入破产程序,但其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并未改变,其享有的债权在性质上仍属于民事权利,因此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之前,其对外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事由,那么债务人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在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企业破产后所有债权就没有时效限制,这种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读。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仅适用于破产程序中债权主张可能引起时效中断的情形,但并不能使已经超过时效的债权重新获得法律保护。如果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谨慎评估追收的可能性和法律风险,必要时可通过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等行为主张权利,但在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该债权可能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此,破产企业及其管理人在处理对外债权时,必须重视诉讼时效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催收措施,避免因时效已过导致破产财产减损。

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在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遵循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同时结合破产程序的特点予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发生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常见的法定事由包括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例如发送催收函、申报债权、提起诉讼或仲裁等,这些行为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程序本身并不当然导致所有债权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是需要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司法实践中,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行为通常被视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中断、中止情形,那么即使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时效抗辩权。法院在审理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时,会审查债权形成的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否存在中断中止事由以及破产程序中是否采取了有效催收行为等因素。破产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债权台账,逐笔核查诉讼时效状态,对于临近时效届满的债权,及时通过书面催告、取得债务人确认、提起诉讼等方式中断时效。同时,对于债务人可能提出的时效抗辩,管理人也应准备相应的证据,以维护破产财产的最大化。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效力如何?

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具有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抗辩权是债务人的一项法定民事权利,即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作为债务人的地位并未改变,仍然有权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抗辩。如果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清偿,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其履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诉讼时效抗辩的审查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需要债务人明确提出抗辩,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则视为放弃该权利,债权仍可能得到清偿。但在破产债权确认之诉中,债务人(包括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作为债务人时)有权提出抗辩。值得注意的是,破产程序的启动并不构成对所有债权诉讼时效的自动延长或中止。虽然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一些特殊规则,但并没有改变诉讼时效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破产管理人应当高度重视债权的诉讼时效状态,在接管破产企业后,立即检查对外债权,对尚未超过时效的债权及时主张权利,对可能超过时效的债权,尽量通过债务人作出还款承诺等方式使时效重新起算。如果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破产管理人应当着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事由,例如债务人曾经承认债务、部分履行、债权人曾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等。只有证据充分,才能对抗债务人的时效抗辩,确保破产财产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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