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2002)

文章摘要 本文围绕2002年《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核心内容,系统阐述了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的法律框架。文章指出,准则以保障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平等地位为根本,明确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并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准则强化了对股东大会运作、控股股东行为、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并创设了投票权征集、累积投票制等中小股东保护机制。文章亦客观指出司法实践中股东诉权实现的现实障碍,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为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二年一月七日制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准则以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权利为核心阐明了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投资者权利保护的实现方式,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应当遵循的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内容。准则通过对规范股东大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信息披露等,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利的保护。准则强调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上市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股东诉权的实现尚需时日,最高人民法院只是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其他侵犯股东权利的案件目前还不受理。

准则还为保护中小股东权利创设了特别规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作者: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来源:法律桥

来源:人民网 2002年9月11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如何保障中小股东平等地位?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确立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必须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具体实现方式包括:首先,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例如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影响股东决策的重大信息。其次,在股东大会运作层面,准则特别创设了投票权征集制度,允许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投票权,且征集必须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误导或利益输送。再次,针对控股股东控制力过强的风险,准则要求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到30%以上的上市公司,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使中小股东能够集中投票支持其认可的候选人,从而在董事会中获得一定比例的代表,有效反映中小股东意见。此外,准则还强调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应当保持独立,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除履行强制性披露义务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机会。对于控股股东增持、减持、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等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准确向全体股东披露。司法救济方面,当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提起赔偿诉讼。然而,实践中中小股东诉权的实现仍面临现实障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仅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条件受理,其他类型的股东权益案件尚难以进入司法程序,因此在维权时需充分收集证据并关注司法政策动态。

累积投票制对中小股东有何实际作用?

累积投票制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关键制度设计,其核心在于改变传统的直接投票方式,使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集中投向一名或多名候选人。具体而言,在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每股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既可以将全部投票权投给同一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多个候选人。这一机制极大地增强了中小股东的联合影响力,使其有可能在董事会中选出代表自身利益的董事,避免董事会完全由控股股东控制。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以便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累积投票制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增强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使其能够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出声音,改善董事会决策的制衡机制;第二,抑制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防止其通过委派多数董事来实施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第三,提升公司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有助于吸引中小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从实务操作角度看,中小股东在累积投票制下应当注重联合行动,提前协商候选人名单并集中投票,避免票数分散导致代表性不足。同时,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实施规则,包括计算方式、表决程序以及候选人提名机制等。控股股东也应当尊重累积投票制的法律精神,不得通过临时修改章程、设置不合理的提名条件等方式变相规避制度适用。尽管累积投票制并不能完全消除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但它为中小股东提供了有效的博弈工具,在保护投资者权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司法实践中,若公司未按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导致中小股东权益受损,股东可依法主张相关决议存在程序瑕疵,并寻求法律救济,但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全等实务要求。

股东在信息知情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点规范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平等获得信息,不得区别对待。具体来说,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股权变动、高管薪酬、利润分配方案等重要信息。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这意味着公司的披露义务不仅限于法定强制披露事项,对于虽未达到法定披露标准但足以影响股价或投资者判断的信息,公司也应当及时公开。同时,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在特定情形下,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大的股东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便于股东了解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结构。当控股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时,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这直接关系到股东对投资风险的评估和决策。为保障知情权的实现,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如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股东大会现场答疑、网络互动平台、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使股东能够便捷地获取公司信息并表达诉求。在实务操作中,股东行使知情权时应当注意几点:一是明确查阅的法定范围,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二是依法定程序提出请求,必要时书面说明查阅目的;三是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股东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查阅。同时,中小股东应当警惕信息不对称风险,不要仅依赖公司单方面发布的利好信息,还应关注审计意见、监管问询函、媒体报道等交叉验证信息。若因公司虚假陈述、重大遗漏等行为导致投资损失,股东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需要满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设定的受理条件,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总体而言,知情权赋予了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监督管理人员的基础工具,是保护投资者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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