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通过,像一记惊雷炸响在2025年的暮春。这部承载着四十年改革基因的法律,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推向了法治化的历史台阶。当掌声渐息,我们更需清醒:中国民营经济的真正困局从来不是缺乏立法保护,而是如何让法律的尊严穿透层层行政壁垒,让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挣脱有形与无形的枷锁。一部法律的诞生可以是终点,也可以是起点——若止步于纸面,它不过是权力对时代的敷衍;唯有化作破除特权的利剑,它才能成为创新洪流破闸而出的闸门。
中国民营经济的韧性,是在市场的血与火中淬炼出来的。从“鸡毛换糖”的草根创业到问鼎全球的科技巨头,从夹缝中求生的“黑户企业”到贡献60%GDP的支柱力量,民营企业从来不是温室里的花朵。它们需要的不是立法者居高临下的“恩赐”,而是一个真正公平的竞技场。当法律承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时,那些手握土地、信贷、牌照审批权的地方官员,是否愿意松开攫取利益的手?当条文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时,那些用红头文件筑起行业护城河的垄断集团,是否甘心让出既得利益的堡垒?历史早已证明,最坚固的“玻璃门”往往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浇筑的利益混凝土。
真正的创新从不在计划中诞生。华为5G技术的突破源于“活下去”的本能,比亚迪电动车的逆袭始于市场倒逼的绝境求生。当法律试图用“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来引导创新方向时,我们不禁要问:那些改变世界的颠覆式创新,有多少诞生于政府规划的实验室?硅谷的奇迹证明,创新的本质是自由试错的权利,是允许99次失败换取1次伟大突破的宽容。若科研经费的分配依旧遵循行政指令的指挥棒,若技术路线的选择仍需层层审批的通行证,再完善的法律文本也不过是创新者身上的新镣铐。华为任正非说“让听得见炮声的人指挥战斗”,而我们的制度是否敢于把开火的权力真正交给市场?
法律的终极考验,在于能否驯服权力的傲慢。过去四十年,我们见证过太多“非公经济36条”式的政策善意在执行中消解,目睹过多少“放管服”改革的承诺在最后一公里变质。某地开发区对民企的环保执法频次是国企的三倍,某省基建项目招标中“资质要求”精准卡住民企咽喉——这些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的“潜规则”,才是扼杀经济活力的真正元凶。当《促进法》专设“法律责任”章节时,我们期待的不是对企业的二次约束,而是对权力任性的铁腕问责。若监督者自身不受监督,若执法者可以随意解释法律,再庄严的法条也终将沦为权力游戏的装饰品。
站在历史的长河回望,所有经济奇迹的本质都是人的解放。深圳蛇口的开山炮炸响的是“时间就是金钱”的自由契约,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崛起印证了“给点阳光就灿烂”的草根力量。今天,当中国民营经济贡献了70%的技术创新成果,却仍在知识产权保护、融资成本、市场准入的迷宫中艰难跋涉时,《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真正使命,是让企业摆脱“需要促进”的弱者心态,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创新的火花,从来绽放在没有枷锁的双手之间;经济的活力,永远迸发于权力退场的留白之处。这部法律究竟是新长征的里程碑,还是又一块政策浮冰,取决于我们是否有勇气让“促进”二字从权力的施舍,变为对权力自身的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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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它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实际地位?
该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将民营经济的地位从政策宣示提升至法治化层面,为民营企业提供制度性保障。但法律真正的落地关键在于产权保护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产权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随意查封、冻结企业资产等行为;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则意味着民营企业应享有与国有企业同等的获取土地、信贷、牌照等资源的机会。法律明确规定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禁止以红头文件等形式设置隐性门槛。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保障并非立法者的恩赐,而是通过约束行政权力的任意性实现的。如果相关条款无法穿透层层行政壁垒,或者监督机制失灵,法律就可能沦为纸面文章。因此,民营企业的实际地位取决于法律对权力的约束力度,以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否真正形成。该法还专门设置法律责任章节,强调对权力任性的问责,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抗不合理的行政干预,从而实现从依赖政策扶持到依靠法律赋权的根本转变。
如何理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比政策扶持更根本?这在实际执法中面临哪些障碍?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之所以比政策扶持更根本,是因为政策扶持往往具有临时性和选择性,无法解决民营企业长期面临的结构性歧视。真正能释放经济活力的是让所有企业站在同一跑道上,依靠市场机制优胜劣汰。文章指出,创新源于自由试错,而非行政指令,因此法律应确保企业能够自主决策、自由竞争。然而在实际执法中,主要障碍来自两方面:一是行政壁垒,地方政府可能通过环保执法频次差异、资质要求设计等手段变相偏袒国企或限制民企;二是权力与资本合谋形成的利益垄断,某些行业护城河由红头文件筑成,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放弃优势地位。这些障碍被称为玻璃门或弹簧门,它们游离于法律文本之外,却真实地扼杀经济活力。要克服这些障碍,必须强化法律责任条款的适用,对违规设置市场壁垒的行政主体实施铁腕问责,同时建立独立的监督机制,避免执法者随意解释法律。唯有让权力回归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谦抑本性,公平竞争才能从口号变为现实。
《民营经济促进法》在鼓励创新方面可能存在哪些局限性?企业应如何应对?
该法在鼓励创新方面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可能延续行政主导的创新模式。文章指出,法律鼓励参与国家科技攻关,但真正的颠覆式创新往往诞生于市场底层的自由试错,而非政府规划的实验室。若科研经费分配、技术路线选择仍遵循行政指令或层层审批,法律就可能变成创新者的新镣铐。此外,创新需要宽容失败的环境,而行政体系通常偏好可预测的结果,这种矛盾会导致资源向保守项目倾斜,抑制高风险高回报的探索。企业应对这种局限性,首先应坚持市场导向的研发策略,将法律提供的支持作为辅助而非指挥棒;其次要善于利用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抵制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尤其在技术路线选择上保持自主性;再次,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渠道反映制度性障碍,推动实施细则向松绑而非管制方向发展。最重要的是,企业要认清法律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自由试错的权利,而非获得指定创新方向的特权。唯有保持依靠市场求生存的斗志,才能在政策波动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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