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爱先生咨询:我市一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两个法人企业(均为内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2003年底,该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接受加拿大一公司投资,合资前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60%;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0%。合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7000万元,其中甲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42%;乙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9%,加方出资2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29%。2003年12月,该公司在完成各项法律手续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请注意:是变更登记),对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等进行了变更,并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将土地权证、房产证也过户到新的公司。
因涉及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现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tugang79解答:应该是合资企业。
上海文淳光律师解答:公司的章程及营业执照上应该有注明的,如果还不是,则可以申请为中外合资企业的。
爱先生进一步求证:谢谢两位专家!还有一点需求证:合资后营业执照的确已变更为“中加合资”,现在的症结是:税务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是从无到有新设立的企业,而合资公司认为自己不属于新设立企业,只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了正常的增资扩股,且在工商局办理的也是变更登记,不是设立登记。因涉及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务请各位专家不吝赐教。谢谢!
Avex咨询:“请教各位专家:对该合资行为究竟是应视为是甲股东、乙股东和加方企业三方共同出资新设立的中加合资企业?还是应视为是原企业(内资公司)进行的简单的增资扩股?” 回答:两者其实是一回事。从出资方的角度看是甲乙和外方设立的合资公司,从原企业的角度看属于增资扩股,并且是外方认缴该增资。从公司法角度看,该内资企业的法人资格并没有任何变化,增资前后的主体没有发生一点变化。但是从企业性质来看,则由内资公司变成中外合资公司。该性质改变之后的各种税务政策(比如两免三减,税率等)则按照合资公司的相关规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楼上的回答正确。楼主所提的上述问题是比较普遍的,不知道贵公司目前的问题的症结在哪里?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贵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对贵公司来说应当是好事。
网友大德解答:也要看外资入股的比例是否达到25%以上。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内资企业增资扩股,引进的外国企业资金占29%,该企业应当适用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的税务政策?”,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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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内资企业引进外资后税务政策如何适用?
内资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引进外国投资者后,若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企业性质在法律上转变为中外合资企业,税务政策应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相关规定。根据现行税收法律原则,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待遇,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减免政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但需注意,税务政策的适用并不单纯取决于企业是否办理了变更登记,而是以企业实际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标准为准。在实务操作中,企业应当首先确认工商登记的企业类型是否已变更为“中外合资”,同时核实外资出资比例是否满足法定门槛。若外资比例未达到25%,则可能仍按内资企业征税。此外,税务主管机关在认定时,会审查企业设立或变更的法律文件、验资报告、出资证明等资料,企业应保留完整证据链。若税务机关与企业在性质认定上存在分歧,企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需注意程序时效。风险提示:企业若误按内资企业申报,可能错失税收优惠;反之,若不符合条件却按外资企业申报,可能面临补税及滞纳金。因此,建议企业在增资扩股前咨询专业税务律师,评估外资比例及优惠适用性。
工商变更登记是否等同于新设企业?
工商变更登记与新设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本质区别。新设登记是指企业从无到有的设立过程,产生新的法人主体;而变更登记是在原企业存续基础上,对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企业类型等事项进行变更,原企业的法人资格连续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中断。在本案中,原内资公司接受外资后,在工商部门办理的是变更登记,换领了新的营业执照,但并未注销原企业或新设法人,因此从公司法角度,该行为属于增资扩股,而非新设企业。然而,企业类型由“内资”变更为“中外合资”,属于企业性质的变化,该变化并不否定原主体资格。实务中,税务机关有时会误认为新设,从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新办企业优惠),但这不符合法律逻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惯例,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仍应承继原企业的税务登记、历史纳税记录及未弥补亏损等。企业应收集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原企业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向税务机关说明主体未变。若税务机关坚持错误认定,企业可通过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风险提示:若被认定为新设,原企业亏损弥补可能被中断,税收优惠衔接也可能受影响,故务必据理力争。
外资比例未达25%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及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通常以实际外资出资比例达到法定门槛为前提。历史上,这一门槛一般设定为25%,即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占企业注册资本25%以上,方可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并适用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若外资比例低于25%,即使企业登记为“中外合资”,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而无法享受诸如“两免三减半”等所得税减免优惠。具体而言,企业需要综合考量外资实际到位情况、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以及是否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此外,部分地区或特殊行业可能有更优惠的政策,但均以25%为基准线。实务中,若外资比例未达25%,企业仍可申请补足出资或调整股权结构,以达标。同时,企业应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的最新公告,因为政策可能动态调整。风险提示:未达标企业若错误申报优惠,将面临补缴税款及罚款;而达标企业若未及时变更登记,可能无法享受优惠。建议企业在增资前测算比例,并保留验资报告、外汇登记凭证等文件。对于已低于25%的情形,可考虑后续增资或由外方受让部分股权来提升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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