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Ylys咨询:我想投资一间中外合资商业企业,主要从事特许经营。以下有几个关于这种形式的公司的问题想请问:
1、外国公司是否可以和私营独资企业合开中外合资公司?
2、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是否分外资最低注册资本和内资最低注册资本?
3、是否有最高外资注册资本所占比率?如有是多少?
4、注册资金都具体包括什么?是否包括房产(商业用房或私人用房),存货等?
5、我国规定申请特许经营需有至少两间实体店铺经营1年以上。那么如内资方具有这个条件,是否可以算作合资公司已具有的条件办理申请。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1、可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按照公司法的注册资本的规定,06年新出台的公司法统一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因此,一般情况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不排除特别行业、个别地区的特殊规定)。3、没有(不排除特殊行业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上限有限制)。4、货币、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凡能评估并且能转移的财产均可。5、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故此,应当不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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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外国公司能否与私营独资企业设立中外合资公司?
可以。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外国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私营企业或其他境内主体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未被禁止。私营独资企业作为中国合法商事主体,具备签订合资合同和出资的资格,因此可以作为中方合营者与外方共同设立合资公司。不过,在实务操作中需要注意几点:第一,若拟从事的特许经营业务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列明的限制或禁止类行业,则需遵守相应的股比、高管国籍或业务范围限制;第二,私营独资企业需具备合法存续状态,且其出资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权利瑕疵;第三,合资各方应签订详尽的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明确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利润分配、治理结构及退出机制,并依法办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汇登记等手续。此外,若该私营独资企业本身存有未清偿债务或重大诉讼,可能影响合资公司的设立审查或银行开户,建议提前做好尽职调查并预留风险应对方案。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层面允许,但特定行业如金融、电信等对中方合作方资质有更高要求,务必在启动前向当地商务或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确认。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在现行公司法体系下,一般行业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已大幅放宽,通常与内资公司一致,即人民币三万元即可满足最低要求,且并不区分外资或内资的最低注册资本门槛。但实务中必须注意:第一,三万元仅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限额,如果拟设立的企业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者从事特定行业(如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劳务派遣、保险经纪等),则会适用特别的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例如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低于二百万元,且需实缴;第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若涉及特许经营,商务主管部门并不因注册资本数额而设额外门槛,但银行、特许人及合作方可能基于商业信誉要求更高注册资本,因此建议结合业务规模合理设定,不宜一味压低;第三,注册资本可以采用认缴制,但股东须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缴足,且认缴资本应与其经营规模、债务承担能力相适应,否则若发生对外负债,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四,某些地区或特定园区可能出台优惠招商政策,允许更低门槛或提供补贴,但法律底线仍是三万元。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特许经营行业本身并无注册资本专项要求,但若同时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备案机关会审查经营资源、直营店数量及持续经营能力,与注册资本无直接关联。因此,建议投资者根据实际投资计划确定注册资本,并确保出资财产可依法评估和转移。
内资方已有直营店能否算作合资公司的特许经营条件?
不能直接算作合资公司的条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法规,特许人必须满足“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的条件,且该直营店应属于特许人自身或者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内资方名下已有的直营店,无论其经营时间多长,只要这些门店的合法所有权或控制权不属于拟设立的合资公司,就不能视为合资公司的直营店。法律之所以作此规定,是为了确保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持续运营能力,防止借壳或拼凑门店数量规避监管。实务中,若内资方希望将其直营店资源用于合资公司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可考虑以下路径:第一,在合资公司设立后,通过股权收购或资产转让方式,将内资方持有的直营店股权或门店资产依法转移至合资公司名下,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后再申请备案;第二,将内资方作为合资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由内资方继续持有直营店,但需证明合资公司对该内资方构成控股关系,且直营店由该控股公司建立并经营一年以上;第三,若合资公司本身新设直营店,则须等待两家直营店均持续经营满一年方可提出备案申请。需要提醒的是,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属于事后监督性质,但未满足条件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合同效力争议以及加盟商索赔风险。因此,建议在合资协议中明确直营店归属安排,并聘请专业律师协助设计股权架构与门店整合方案,确保合规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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