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Leongu咨询:一个企业,如果是甲乙各占50%股份,乙方想结束公司,甲方不愿意,也不愿购买乙的股份,同时没有第三方购买乙的股份。请问乙方该怎么做?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维持公司现状。
2、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的,经营期满即可解散。
3、在经营期内双方若因表决权相等而无法作出决议等原因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诉请法院解散公司。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某企业两人各占50%股份,一股东想转股或结束公司,另一股东都不同意,怎么办?”,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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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两人各占50%股份,一方想解散公司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在两人各持50%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任何一方都无法单方面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因为解散决议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时,想解散公司的股东首先应仔细查阅公司章程,看是否约定了公司经营期限。如果章程明确规定经营期限,那么期限届满时,公司可以依法解散,无需另一方同意。如果章程未规定经营期限或期限未到,股东可以尝试与另一方协商,看能否就股权转让或公司回购达成一致,但若另一方既不同意解散也不愿意购买股权,且不存在第三方受让,则只能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根据《公司法》确立的司法解散制度,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实践中,法院通常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陷入僵局,例如连续多年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做出有效决议,公司业务停滞等。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散是最后的救济手段,法院会严格审查是否穷尽了内部救济途径。因此,股东在提起诉讼前,最好先发送书面函件要求召开股东会或提出合理解决方案,保留相关证据。同时,建议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就通过章程对僵局解决机制作出安排,例如约定股权回购条件、仲裁条款或vendors的强制出售权,以便在矛盾出现时能有章可循,避免陷入漫长的诉讼泥潭。
股东僵局下股权转让无法达成,是否可以诉请司法解散?
可以,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在两人各持50%股权的公司中,如果一方股东主张解散公司,而另一方明确反对且拒绝购买股权,又无第三方愿意受让,这恰恰反映了公司内部治理已陷入僵局,股东之间丧失信任基础,难以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依据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纠纷的司法原则,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里的“严重困难”并不单纯指公司亏损或经营业绩不佳,而是强调公司权力运行机制失灵,例如股东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董事会长期冲突、公司重大事务决策瘫痪等。实务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以下方面:第一,原告股东是否已尝试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手段解决;第二,公司是否确实存在决策僵局,例如多次召集股东会均因表决权对等而流会,或者无法就重大事项达成一致;第三,公司是否已实际处于停业或半停业状态,继续存续是否将扩大损失。原告需要提交股东会通知、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僵局的持续性和无法缓解性。同时,法院也会考虑被告的抗辩,例如公司是否仍有正常经营、利润分配是否持续等。如果法院认为股东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股权回购、减资、转让)解决,则可能驳回起诉。因此,诉请司法解散并非随意可用,而是需要充分举证公司已陷入治理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旦获得判决支持,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否则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
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但另一股东不同意解散,应如何处理?
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根据《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公司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除非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否则公司应当解散并进入清算程序。在两人各持50%股份的情形下,如果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已届满,那么想结束公司的股东可以据此主张解散公司,无需获得对方同意。因为公司解散事由已经自动发生,另一方若想维持公司存续,必须推动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而该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由于另一方仅持50%表决权,无法单独通过该决议,因此公司原则上只能解散。实务操作中,股东应当注意以下要点:首先,确认章程中关于经营期限的具体表述,是否有“届满后经股东会决议延长”的特殊安排;其次,如果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清算,股东仍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需提交相关决议或证明文件。若另一方拒绝配合签署清算文件,导致无法自行清算,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另外,要警惕一个误区:即使经营期限届满,如果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且继续经营,可能被推定为默示延长(根据部分司法解释精神),但这并不绝对。因此,建议股东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要求清算解散,并保留送达凭证。同时,可以聘请律师发出律师函,明确表达解散意愿,防止对方主张公司继续存续。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应组成清算组,处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若另一方恶意阻挠清算,权益受损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保障自身退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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