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有一公司想转让给我,到时变更法人、所有股东、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并原股东和新股东已签署协议,协议商定:从公司变更日起,新公司对原公司一切帐外的债权债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请问:如果原公司在转让时隐瞒了部分债务,新公司还对这些债务负责吗?怎么保证自己的利益?谢谢!
答:
如果你所说的转让是股权转让的意思,那么理论上无论怎么变更,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没有改变,它需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新公司只是原公司的变更,不可能不承担它的债务。但是通常在股权转让时会对债务情况进行调查,并据此约定债务的承担,股权转让时依据净资产转让,否则由原股东对未披露的债务进行担保。
杨春宝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转让后原隐藏的债务由谁负责?(2003)”,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股权转让后公司是否承担原隐藏债务?
股权转让后,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并未发生改变,其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基础依然存在。无论股东如何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如何调整,公司名下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不发生转移或消灭。因此,对于转让时原股东隐瞒的债务,公司仍需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关系或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权利,公司不能以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为由拒绝履行。法律实践中,公司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对签约股东具有约束力,属于内部责任分配关系,不能对抗善意外部债权人。若公司因承担隐藏债务遭受损失,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或违约责任条款,向原股东追偿,但不能以此免除公司对外的偿付义务。受让方在受让股权前应充分评估这一法律风险,切勿误以为变更登记即可切断历史债务,否则可能面临公司资产被强制执行、经营陷入困境等严重后果。
内部债务豁免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
内部债务豁免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股权转让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新公司对原公司帐外债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约定在性质上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仅在签约双方之间产生合同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协议不能约束未参与签约的外部债权人。债权人基于与原公司之间形成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权要求公司作为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责任财产范围并不因股东内部约定而缩减。即使协议明确写明新公司不承担原公司帐外债务,该条款也无法产生免除公司对外债务的法律效果。债权人既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也可以在特定情形下追究原股东的责任,但公司内部约定不能作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受让方若想真正隔离隐藏债务风险,不能仅依赖该等协议条款,而应当采取更有力的法律措施,例如要求原股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设置股权转让价款预留机制、设立债务赔偿保证金等。只有在对外责任得到清偿或有效担保后,受让方才能通过内部追偿机制弥补实际损失。
受让方如何防范转让前隐藏债务风险?
受让方防范隐藏债务风险需从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三个环节系统施策。交易前,应当委托专业法律与财务团队开展全面尽职调查,核查目标公司的工商档案、财务报表、合同台账、诉讼记录、抵押担保信息、税务缴纳情况、劳动用工记录等,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帐外借款、未决诉讼、对外担保、欠缴税款等隐性负债。同时,可通过公告方式敦促债权人申报债权,或要求目标公司出具债务清单并承诺真实完整。交易中,应当以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股权转让定价基础,避免以注册资本或账面资产简单作价。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原股东对未披露债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并设置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如由原股东提供第三方保证、房产抵押、股权质押或银行保函,同时约定一定比例的股权转让价款作为保证金留存一定期间,待债务追索时效届满后再行支付。交易后,若发现隐藏债务,受让方应及时固定证据,向原股东发出书面追偿通知,并依据协议约定启动索赔程序。若原股东拒绝承担责任,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此外,受让方还应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全部沟通记录与文件材料,以备争议发生时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