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尧吉咨询:我公司和自然人甲商量投资一个有限公司,甲提出以其独资的公司乙的全部资产折价50万元入股,占新公司股份的48%。问他的这种提法是否可行?投资协议中应注意哪些方面?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操作上会面临许多问题,所谓以甲的独资公司乙的全部资产作价入股,首先乙的全部资产主要应是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标等,其他诸如渠道、人员等无法作为投资入股,且作为出资的资产工商局要求经法定评估部门的依法评估,而非双方协商确定作价50万,另外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金不少于30%,需要结合你们自身的出资情况引起注意。
最主要的,乙公司如果是甲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甲如此处分乙公司的资产有抽逃公司资产的嫌疑,至少在你们签订合作协议时由乙公司作为合作的另一方来签订合同,或者由甲用乙公司的股权来出资。
双方合资成立新公司不仅是一个资金调配的问题,新公司法出台后更需要通过章程来明确约定各方包括决策权分配、分红权、知情权、退出、加入新股东、违约责任等等来更好的保护各方的权益。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非常赞同马律师的意见。提醒提问者注意的是:在06年1月1日之前,我国是不允许成立只有一个股东的个人独资公司的,因此,就提问中提到的“甲提出以其独资的公司乙的全部资产折价50万元入股”,首先需要核实该公司的真实情况,审查甲所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
在弄清楚上述问题之后,再讨论其他问题。简单的说一句,资产作价入股是可以的,以股权作为出资也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但股权出资目前在很多地区都无法得到实际实施。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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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能否直接作价入股新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资产不能笼统地直接作价入股。根据法律规定和工商登记实务,能够作为出资的资产通常限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具体到个人独资企业,其全部资产中可能包含固定资产、专利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这些可以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作价出资。但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客户渠道、销售网络、管理经验、人员团队等资源,因其不具备法律上的可转让性和可估价性,不能直接作为出资财产。因此,所谓“全部资产作价入股”在操作上必须进行拆分和筛选,仅将符合法定出资形式的资产纳入出资范围,其余资源只能通过其他商业安排(如业务合作、人员借调等)实现价值。此外,作价金额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不能由股东之间自由协商约定,否则工商登记机关有权不予认可。实务中还需注意,若出资资产涉及产权过户,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确保资产权属完整转移至新公司名下,避免后续权属争议。
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出资会有哪些法律风险?
如果独资企业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直接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新公司,将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核心问题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公司对其资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将公司全部资产用于对外出资,实质上构成了对公司资产的处分,若该处分行为未通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且未获得合理对价,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或非法转移公司财产,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股东以公司资产出资,实际上是将应当属于公司的投资机会和财产权益转移至新公司,容易引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规避上述风险,实务操作中建议采取以下方式:一是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作为新公司的投资人,由该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将其资产作为出资投入新公司,并取得对应股权;二是若股东个人希望持股,可先对公司进行分红或减资,将资产合法分配至股东个人名下后,再以个人财产出资;三是直接以股东持有的原公司股权作价出资,但需注意股权出资在部分地区工商登记中仍存在操作障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确保程序合法、评估公允,并保留完整的决策和付款凭证,以防范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
投资协议和章程中应如何约定以防范合作纠纷?
以独资企业资产入股新设公司,属于较为复杂的投资安排,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条款设计直接关系到各方权益保障和公司长期稳定运营。首先,投资协议中应明确出资资产的具体范围、评估基准日、作价金额、交付时间及产权过户义务,并约定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对于无法作为出资的渠道、人员等资源,可以另设补充协议约定合作方式,例如通过业务支持、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实现,但不应混淆于出资义务。其次,章程中应重点约定公司治理规则:一是决策权分配,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比例,尤其针对重大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解散、对外担保等)设置特别决议要求;二是分红权,明确利润分配的比例、时间节点和计算方式,避免因出资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经营贡献不符产生争议;三是知情权,约定财务报告、会计账簿的查阅权限和程序,保障非控股股东的监督权利;四是股权转让及退出机制,明确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条件、股权继承和配偶权益处理等;五是新增股东规则,约定后续引入投资人或员工股权激励时的入股条件和稀释比例。此外,还应对竞业禁止、商业秘密保护、公司僵局解决机制(如司法解散条件、股权强制收购条款)作出安排。实务中,建议在协议和章程中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明确仲裁或诉讼管辖,并聘请专业律师对出资资产的合法性、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查封)进行尽职调查,避免因隐性债务导致新公司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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