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使名义股东不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的方法吗?

文章摘要 法律桥网友yore101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使名义股东不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而由实际出资人直接承担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成立的是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都是公司而非股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出资不足)才会出现由股东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由于从工商登记的角度来看“隐名股东”不出现,因此不可能让其直接承担责任,要实现“使名义股东不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而由实际出资人直接承担的”的目标只好让“隐名”股东“显名”了,即将其登记在工商登记中(显然违背了初衷)。,(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有使名义股东不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的方法吗

法律桥网友yore101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使名义股东不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而由实际出资人直接承担的?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由于成立的是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都是公司而非股东,只有在特定情况下(例如:出资不足)才会出现由股东承担责任的可能性;由于从工商登记的角度来看“隐名股东”不出现,因此不可能让其直接承担责任,要实现“使名义股东不承担第一位的法律责任而由实际出资人直接承担的”的目标只好让“隐名”股东“显名”了,即将其登记在工商登记中(显然违背了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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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6
最后更新:2024年5月8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作为名义股东,如何避免因公司债务被优先追责?

名义股东无法完全免除第一顺位责任,因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可直接主张权利。仅通过内部协议约定由实际出资人承担责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建议在股东会决议、章程中明确实际出资人身份,或推动实际出资人显名登记,并保留资金流向、决策记录等证据链,事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其承担责任?

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起诉未登记的实际出资人,因公司登记制度确立名义股东对外责任。仅在公司人格混同、出资抽逃等法定情形下,法院支持穿透追责。实际出资人若欲主动承担责任,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否则仅能在内部关系中通过协议约定责任分担。

签署《代持协议》能否让名义股东免责?

代持协议仅在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内部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公司债权人。依据《公司法》第八十八条、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名义股东因登记公示效力仍需对外承担出资义务及连带责任。协议可约定事后追偿权利,建议公证保全证据,并要求实际出资人提供反担保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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